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1 | 年产28000吨食品及饲料添加剂项目 | (略) 涟水县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 | 江苏 (略) | 本项目占地15333.33平方米。购置计量罐8台、中和釜2台、浓缩釜5台、溶解釜3台、结晶釜8台、离心机4台、干燥机5台、热风炉2台、冷却机2台等设备,以磷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碳酸钾、氯化钾、氯化镁、硫酸镁等为原辅料,建成年产28000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线,其中三种磷酸钠盐公用一条生产线,三种磷酸钾盐公用一条生产线,碳酸钾、氯化钾、氯化镁、硫酸镁的生产原料须按照《报告书》中指定来源采购,若采购方发生变化,须向涟水生态环境局报备并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所要求的原料来源的支撑材料。 | 江苏 (略)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水蒸气冷凝水、蒸汽冷凝水、化验室废水、地面清洁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其中水蒸气冷凝水全部回用于水膜除尘器补充水,蒸汽冷凝水部分回用于冷却塔补充水、厂区绿化、生活用水等用水环节。化验室废水、地面清洁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回用后剩余的蒸汽冷凝水合并接管至薛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水膜除尘器补充水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冷却塔补充水的回用水水质执行“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厂区绿化、生活用水等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表1中相应限值。 2、本项目1#生产车间磷酸二氢钾、磷酸三钾、磷酸氢二钾生产线干燥废气经负压管道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包装废气合并至1套“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处理;碳酸钾生产线投料废气经负压管道收集至1套“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处理;碳酸钾生产线干燥废气经负压管道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包装废气合并至1套“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处理,上述3股废气均通过29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生产车间氯化镁生产线投料废气经负压管道收集至1套“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处理;氯化钾生产线投料废气经负压管道收集至1套“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处理;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生产线投料废气经负压管道收集至1套“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处理;硫酸镁生产线投料废气经负压管道收集至1套“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处理,上述4股废气均通过29m高排气筒DA002排放;2#生产车间氯化镁生产线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1套“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处理;氯化钾生产线干燥废气经负压管道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包装废气合并至1套“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处理;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生产线干燥废气经负压管道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包装废气合并至1套“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处理;硫酸镁生产线干燥废气经负压管道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包装废气合并至1套“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处理,上述4股废气均通过29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热风炉废气经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29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密闭收集至1套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DA001-DA003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DA004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 其他颗粒物”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源于生产及辅助设备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本项目营运期间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灰、废RO膜及树脂、废活性炭、水处理污泥、废包装袋、废包装桶、废机油、在线检测仪废液、生活垃圾等。其中,除尘灰、生产纯水的废RO膜及树脂属于一般固废,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RO膜及树脂收集后委外处置;废活性炭、水处理污泥、废包装袋、废包装桶、废机油、在线检测仪废液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