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略) :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项目1: (略) (略) (略) (本级) (略) 2021 (略) 花源、普兴(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力提升肥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6)
问题1: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具体表现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六章中“4、评标细则及标准”就本项目设置了“节能、环境标志、 (略) 产品”这一评审因素,但采购文件却并未明确本项目哪些产品属于节能、环境标志、 (略) 产品,而是要求供应商根据需求自行判断并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略) 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第二款、《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略) (略)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之规定。
问题2: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具体表现为:经查阅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未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程序、内容等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问题3:未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具体表现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一、投标人须知附表”序号1的“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载明,“最高限价:132.*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但经查阅四川 (略) ,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中未见最高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项目2: (略) (略) (略) (略) 2022 (略)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力提升肥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1)
问题1: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具体表现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七章中“4.评标细则及标准”就本项目设置了“节能、环境标志、 (略) 产品”这一评审因素,但采购文件却并未明确本项目哪些产品属于节能、环境标志、 (略) 产品,而是要求供应商根据需求自行判断并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略) 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第二款、《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略) (略)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之规定。
问题2: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具体表现为未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问题3:未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具体表现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七章中“4.评标细则及标准”就本项目设置了“节能、环境标志、 (略) 产品”这一评审因素,但采购文件却并未明确本项目哪些产品属于节能、环境标志、 (略) 产品,而是要求供应商根据需求自行判断并投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项目3: (略) (略) 人民政府普兴街 (略) (本级) (略) (略) 普兴街 (略) 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9)
问题1: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具体表现为未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程序、内容等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问题2:未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具体表现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一、投标人须知附表”序号1的“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载明,“结算比例不超过100%。本项目采购预算为预估,实际成交金额以结算比例后的供货价和实际发生的成交数量确定。价格评审依据为供应商报出的结算比例。投标结算比例超过最高限价(结算比例>100%,如101%)的报价为无效投标”。但经查阅四川 (略) ,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中未见最高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项目4: (略) (略) 兴义镇人 (略) (略) 兴义镇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
问题1: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具体表现为未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问题2:未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具体表现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一、投标人须知附表”序号1的“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载明,“结算比例不超过100%。本项目采购预算为预估,实际中标金额以结算后的供货价和实际发生的数量确定。价格评审依据为供应商报出的结算比例。投标结算比例超过最高限价(结算比例>100%,如101%)的报价为无效投标”。但经查阅四川 (略) ,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中未见最高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项目5: (略) (略) 永商镇人民政府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4)
问题: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具体表现为未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程序、内容等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检查工作底稿、采购文件、询问(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整改要求
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相关整改工作,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采购公告发布,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责令整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 (略) 。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