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岭应急罚决〔2024〕第*号
被处罚单位: (略) (略)
地 址: (略) 箬横镇东浦工业区 邮编:3175**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经营范围:办公椅、美容床、液压油泵及底盘、齿轮、轴销售;机械配件、冲压件制造;冲床加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J
2024年3月28日,本局行政执法 (略) (略) 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问题。为此,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2024年3月28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略) (略)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上述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温应急责改通字〔2024〕第*号)、《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2024年4月2日,本局 (略)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岭应急罚告〔2024〕第*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 (略) (略)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二条第一档的标准, (略) (略) 处*万*仟元人民币的罚款。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 (略) 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附件:本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略) 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附件: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2、《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 3 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 20%以下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