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97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草拟了《佛冈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30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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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佛冈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9月21日
附件1
佛冈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发〔2016〕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佛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并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同样适用。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按照其他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各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镇文化站、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县文广旅体局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文物的监督与巡查。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和使用人负责文物保护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对在保护文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且成果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财政局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做好文物保护经费保障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第七条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涉及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应以保护、修缮为主,不得随意拆除。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 (略) 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
(三)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批准。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县文旅体局应当依法做好相应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评估,向社会公示通过后,报请县政府核定,并报省、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迁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经县文物管理委员会调查审核确已不具有文物价值的,可提出拟撤销登记文物意见,由县文广旅体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县政府核定,并报省、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撤销登记应当记入文物资料档案。撤销登记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县文旅体局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八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文旅体局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九条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县文广旅体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一条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的“四有”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符合条件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尽快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二条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遗存或疑似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报请县文广旅体局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广文旅体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不相符之处,以国家文物保护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佛冈县文物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