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辉县招标采购-2024-58 | ||||
二、项目名称: (略) 孟庄镇中心学校课桌凳、学生用床及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河南君和 (略) | ||||
地址: (略) (略) 蒲东桂陵大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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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 (略) 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明细表中,填报的第40项“餐厅空调”不是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不符合资格要求,应判为无效投标。 质疑答复函中,代理机构以“ (略) ”在报价明细表中填报的空调型号为简写型号,型号全称为“RFD-120LW/BSDN8Y-PA401(B3)”,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判定质疑无效。 事实依据: 1、节能产品的型号是判定是否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判定标准,因此产品型号必须与认证证书上的信息一致,不得简写。具体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2、根据答疑回复函所列空调的相关信息,同时经中国 (略) 查询后证明,型号为“RFD-120LW/PA401(B3)、RFD-120LW/BSDN8Y-PA401(B3)”的空调均不为节能环保产品。因此 (略) 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应为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2: (略) 填报的多个产品的详细技术配置参数不符合本项目产品功能及技术指标要求,属于重大负偏离, (略) 未符合本项目实质性要求,应为无效投标(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针对此项,答疑回复为: (1) (略) 的报价明细表中未填报产品电压、功率等信息,但其提供的空调检测报告中的数据符合采购需求。 (2)基于生活基本常识,无参数后缀单位不影响双方签订合同及后续供货等事宜。 代理机构以此为由判定质疑无效,我公司不认可此项回复。 事实依据: 1、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中明确注明:投标人应按所投货物填写本表,产品品牌(型号)、配置、参数须详细填写。 此要求意味着,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填报的产品技术参数即代表所提供产品的真实技术配置和参数,可作为产品配置是否响应采购需求的佐证说明。 2、 (略) 未列明产品电压、功率、防触电等级、防水等级及未填写产品尺寸单位,属于重大负偏离,不符合本项目实质性要求。 3、产品检测报告仅作为产品参数的佐证资料,不得作为判定产品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的标准;不按招标要求列明产品参数反而通过检测报告来进行佐证产品符合采购需求,属于本末倒置。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如下:投诉事项1、2成立,中标成交结果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该项目一标段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略) (略) | ||||
2025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