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持有的报废灯具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0.8132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0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18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黔江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描述 | |||
标的所在位置 | 部分存放于黔江区城西街道迎宾大道,部分存放于正阳街道苏家坝安置区 | ||
转让底价(万元) | 0.8132 万元/吨 |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约24吨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渝银努资评报字【2024】第23号 | ||
评估基准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王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管理局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黔江区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黔江区财政局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持有的报废灯具一批转让,标的部分存放于黔江区城西街道迎宾大道,部分存放于正阳街道苏家坝安置区。据评估报告显示:多数设备外观陈旧、锈蚀、已无法正常使用;本次标的评估重量包含灯具玻璃,预估总重量约24吨,最终数量以实际过磅称重移交数量为准。<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全部交易价款等)后,可凭资产交易合同、资产移交确认书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六、转让方未提供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重量、数量,据评估报告显示:多数设备外观陈旧、锈蚀、已无法正常使用;本次标的评估重量包含灯具玻璃,标的移交时需含玻璃过磅称重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重量、品质等,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质量瑕疵的担保。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状况、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详见附件1-《资产交易合同》)及公告的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在本公告约定的时限内与转让方按公告的合同模板签订交易合同。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标的预估重量将预付价款(成交单价×24吨)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待标的全部称重完毕根据实际重量对标的成交价款(标的成交价款=成交单价×标的实际重量)及服务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九、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 十、受让方付清预付价款次日,转让方开始负责移交标的。标的称重由转让方负责,标的搬迁、装卸、运输、安全、仓库清洁卫生等工作由受让方负责,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若标的过磅数量超过预估重量,受让方需无条件全部接收超过预估重量标的,且受让方须将全部交易价款及服务费结清后,转让方才移交超过预估重量标的。受让方须在标的移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接收清运工作且付清全部交易价款,逾期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同意标的移交完成后,无需向重庆联交所另行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书》,重庆联交所可直接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环保、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的损害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一、标的数量以实际过磅称重移交数量为准,按现状移交,若与本公告披露的质量、品质、数量、重量等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二、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本次交易,转让方不出具增值税发票和非税收入缴款书,受让方若需增值税发票,须自行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并缴纳相关税费。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十三、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它连带责任。 十五、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交易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8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渝东南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何海霞 | 联系电话 | 023-* |
附件下载:
附件1-资产交易合同(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持有的报废灯具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