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胶粉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胶莱街 (略) 北侧、 (略) 西侧 | |
建设单位: | 青岛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7月05日 至 2024年07月12日 | |
项目概况: | 企业拟投资*元租赁青岛泰 (略) 现有厂房建设“胶粉生产项目”。项目未建,建成后年产再生橡胶胶粉*吨。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脱胶、破胶、筛分、精磨、打包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各生产线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汇入两套活性炭装置处理,尾气通过两根15米高的排气筒(P1、P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制要求,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限制要求;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与经化粪池(防渗)处理后的生活 (略) (略) 进入韩家村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因子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除尘器回收颗粒物、钢丸、毛钢丝等金属、地面沉降颗粒物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应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纳入整体项目中依法依规一并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因安全生产要求,需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调整,应及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完成调整,并报当地生态环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 (略) ,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略) 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
邮政编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