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公告日期:2017年#月#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野溪铺居委会示范村建设相关工程
工程地点:中湖乡野溪铺村委会至五号山谷
发 包 人:X市X源区中湖乡政府
承 包 人:X略
略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市X源区中湖乡政府
承包人(全称):X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 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 诚实信用 的原则,双方就野溪铺居委会示范村建设相关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野溪铺居委会示范村建设相关工程。
2.工程地点:中湖乡野溪铺村委会至五号山谷。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略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中湖乡野溪铺村委会至五号山谷道路两侧绿化,花箱配置、防腐木栏杆安装、略施工等。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佰 * * * 万元整 。
(¥ ## .00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社会保险费(大写): / (¥ / 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欧阳学平。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略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略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略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略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略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略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略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略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 份,承包人执 *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略: 略:
账号: 账号:
略分 通用合同条款 (使用HNJS-2014通用条款)正文(略)
略分 合同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款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略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2 永久占地包括:详见征地红线和设计图纸。
1.1.3.3 临时占地包括:根据施工实际需要报监理、发包方批准后的实际面积。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省、市正在实施的有效的工程建设有关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开标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澄清问题的来往文件;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补充通知;
(6)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7)通用合同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招标文件;
(10)投标文件;
(11)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等。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4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免费提供两套施工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完整的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规范要求和监理工程师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规范要求和监理工程师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形式及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7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略图纸准备的约定: 略准备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略的权利
略的权利的约定: / 。
1.10.3 场内交通
略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规划红线为准
关于工程略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和监理人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略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略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开工前7天内 。
1.11.2 关于承包人略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略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略全面管理和监督,并按程序与总监略签证。
2.4 略、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略
关于发包人略的期限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略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略的其他义务:
①应提供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②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及安全保卫工作,对施工工地内外一切因施工引起的安全事故负责,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及其他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损失,均由承略责任(含第三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略门要求,自费略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略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③承包人负责办略地交通、环卫、渣土扬尘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④已完工程成品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移交手续未办理前由承包人负责做好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竣工交付前的风险责任相关费用。
⑤略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实施并承担费用。
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及监理检查确认,必要时,发包人应邀请财政、审计、地勘、略监督。
⑦略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略地清洁卫生,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在施工期间略清洁,及时清理及运走垃圾、废品,略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求在交略有建筑废品及垃圾清除运到指定略理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超限,略地内多有建筑废品及垃圾的清除、运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⑧略理扰民和民扰工作。
⑨施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和水电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和水电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略,并在工程款支付时向发包人提供共X源的税务发票。(原版合同没有,签合同时增加)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承包人略关键岗位人员及职责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略管理人员在本工程或其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略报人员配置;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经同略,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按照发包人指令要求变更过来)。
承包人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发包人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发包人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次200元。
a.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略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略发包人指令者;
b.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c.违反发包人或承略管理规定者;
d.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f.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g.高空抛倒建筑垃圾者;
h.随地大小便者;
i.三次书面签字而工作未落实者。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或监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或监理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元/人次。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经批准,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次,若发生超过三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承包人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注册建造师被发包人驱逐,承包人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项目负责人被发包人驱逐达3次,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略损失并支付发包人合同预算总价5%的违约金。略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驱逐或调职调岗者,承包人每一人次支付发包人人民币200元违约金。
2)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在发包人提供的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其水、电设置点位置的维护、管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水、电费用按表计量,费用按当地收费标准向收费单位缴纳。
承包人负责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通讯线路的架设及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通道的修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略需设备、临时略后,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施工期间,承包人略,需征得工程师的书面同意。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5)承包人应维护和略周围环境,略周围现有的设施、花草等均不得损害,否则其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并做到专款专用。
7)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证前(含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欧阳学平。
身份证号: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略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利。
关于项目经理每略的时间要求: 22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略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超过3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次。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略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次。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略的批准要求: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离开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次。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次,超过3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无息退还。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略、略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国家相关规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略确定:
(1) /
(2) /
(3) /
5.工程质量5.1 工程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绿化及硬质景观略以下规定:
(1)略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略全部苗木花卉及地被植物等的采购、验收、种植,并确保品种、规格等能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承包人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发包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止施工,其略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及略施工,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如确因设计图纸有误或施工原因需修改时,需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发变更通知单方可施工。
(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略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由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签字确认后,承略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整改后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再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略由承包人承担。
(4)无论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略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对略粗、略理,清除各种垃圾,地形的平整自然起伏在8cm以内,土壤粒径不超过2.5cm,同时根据略理。
(6)所有苗木花卉及地被植物必须按要求施足基肥,基肥需按略理,施肥标准不低于以下标准:小灌木及草皮1.5kg/m2、 灌木球2kg/株、Ф20以下(含Ф20)乔木3kg/株、Ф20以上乔木 4kg/株。
(7)所有苗木花卉及地被植物要求成活率100%,并要求生长茁壮、树型完整、冠形X、严禁出现病虫害及杂草,移植土球按设计等相关要求。观赏类树木花果鲜艳,物候期正常,生长期内黄叶、焦叶、卷叶、积尘叶的枝数在6%以下,基本上无枯枝死叉、无交叉枝、并生枝和徒长枝。树木成活的标准为验收移交时整个冠幅80%以上成活、树木的郁蔽度达到70%以上。
(8)花卉生长繁荣,植枝整齐,同种花卉高度基本一致,群体效果较好。花丛式花略距适中,整齐一致,不缺枝。宿根花卉生长强健,叶色彩正常,性状基本稳定,无明显退化现象。草本花卉种植验收移交时郁蔽度达到90%,矮灌木验收移交时郁蔽度达到90%。草皮平整无分隔缝。
(9)要求各种苗木及地被植物保证一年的生长成活期,一年内由承包人免费负责养护和死苗死株的及时更换,补种苗木需按发包人要求按时补种且保证一年期成活。维护保养时,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维护保养通知后,应在7天内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苗木,否则略委派略补种,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0)所有硬质景观材料需达到设计要求,确保表面完整无色差、射线、规格统一。
5.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5.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合同开工日期前14天。
5.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略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略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外委托专门的略检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略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略和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出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2)严格按张建发[2014]47号文件《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执行,略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1)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由发包方代表和承包方代表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由承包方代表组织成立治安联防小组。
(2)略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协作工作的约定: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者是在保修期间内,如果在略分中发生事故或者其他事件,工略紧急补救或其他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略此类工作或修理时,发包人可以在工程师认为必须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发包人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规定应由承略,则经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议后,工程师将确定此略费用,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索回,发包人可从将付或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将一副本交发包人。但在发生上述情况后,工程师应尽快通知承包人。
关略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必须择请有资质、全封闭的运输车辆及时清运施工渣土,运输渣土、回填料的车辆不得沿途洒落,否则按张建发【2014】47号《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张政通【2008】51号《X市人民政府略区建筑垃圾和砂石渣土运输管理的通知》略罚。
(2)渣土运输略地时须清洗和冲洗轮胎。
(3)略地裸露地面须有遮挡和降尘具体措施。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7天将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合同工期,向发包人5000元/天的违约金;如延误超过一个月或者达到逾期竣略罚上限(任意达到一种即可),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略地,三日后略地内物品,视为略有权,发包略置。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认定后顺延,甲方不承担任何停工,窝工费用。
逾期竣略罚上限:合同总价的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若遇下列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证后,工期可顺延:①在施工过程中非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停水、停电连续超过8小时以上,工期可顺延1天,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三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顺延工期折半计算;②因不可抗力(如台风、水灾、地震)等致使无法正常和安全施工的工期顺延;③因群众阻工等非承包人原因无法正常和安全施工的,工期顺延;④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略致工期延误,工期合理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连续3天38度以上高温天气
(2)连续3天0度以下低温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
8.材料与设备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报发包人书面审批同意。
8.4.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设备,但业主对设备选型和材料品质有选择权。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包。
9.试验与检验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0.1.1经甲方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经略投资评审后,原则上不再变更,确因地质条件、拆违不到位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审批后予以变更。设计变更累积增加政府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设计变更累积增加政府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还须略门审核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和程序,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因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的工程价款按“专有条款10.2条”执行。
10.1.2所有设计变更均应由发包人归口提出,经设计方同意,由工程师发至承包人方可实施。由工程师确认的设略签证(含工程量和价格的增减)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设略签证。现场签证必须有监理方工程师和发包方指定的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10.1.3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均可提出合理化建议,一经采用,以设计单位提供的修改图纸为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设计变更图纸施工;略变更,略理由建设、监理、设计三方协定后实施。
10.2变更的计价原则:
10.2.1工程数量的增减,不调整综合单价;
10.2.2对新增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
①.投标文件中有类似于新增子目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新增子目的综合单价,按湘建价【2017年#月#号文件、湘建价【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价(下浮5%)略控制价的略下浮。其材料价格:若投标文件中有相同材料价格按投标文略;若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同价格材料价格,其价格按张略发布的最近一期《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X源区的略;对均无上述参照价格的,由三方签证确认,三方签证的材料结算单价不下浮。(注:不可竞争费及税金不在下浮范围内)
10.2.3施工期间,招标时发布的《材料暂估单价表》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据实签证,并据此结算;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专用条款10.略。
10.4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属于合理化建议的,发略奖励。
10.5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5.1 略的暂估价项目
略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5.2 略的暂估价项目
略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1.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主材可调整,主材调整范围为:苗木、石材、混凝土等。
略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略调整:
第一种方式:采用略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二种方式:用略价格调整。
①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为投标同期发布的《X市工程造价信息》
预算价格。
②承包人在已报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略期间材料价格信息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8% 时,以投标报价为基数对略询价并按《X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格涨、跌幅比略调整,但最高不突破材料信息发布价价格。按实际工程数量主材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经略审核后按投标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调整材料。以上载明的允许调价的主材必须经监理略工程师确认经常时间和数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项略有的施工设备设施费、材料费、人工费、运费、劳务费、机械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在合同实施期间综合略变化而调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使用第10.11条约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设计及略分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②发包人对材料标准如有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③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计算误差;④现场其他经济签证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项目不付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湘建价【2017年#月#、湘建价【2016】略。
工程计量
(1)一般规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单价合同的计量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在约略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略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略复核后同志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任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略理。
(3)总价合同的计量
略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各项目的工程量未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对合同中约定略核实,并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略计量。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周期内对完略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的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略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略共同复核。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略计量: 是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不付预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后,经工程审计决算,略有民工工资及税费且略移交后30日内付齐竣工结算价款的97%,余款作为保质金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期满1年后28天内一致性无息付清。若发现承包人有拖欠民工工资和税费等现象,发包人可以将工程款扣除优先支付给工程相关单位和民工。承包人在工程款支前时略在地税务发票。
不付预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后,工程档案移交且付清农民工工资等相关程序后,15天内付合同造价金额的97%,3%为质保押金,在质保期结束后15天内一次生付清余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略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略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略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3.6 略
13.6.1 略
承包人略的期限:在初验前7日内略
14.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专用合同条款12.4.略
关于竣工付略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合同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2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合同总价的3%留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设计略【2017年#月#号令有关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略的合理时间: 5天之内;
15.4.略罚:若收到修复通知后5天内略并修复,发略修复或委托第三人修复,费用由发包人确定并由承包人承担,在质保金中扣除,且发生一次罚款5000元。
16.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不承担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仅顺延工期。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略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①若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则由承略的经济、法律责任;②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将工程转包或者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还须承担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略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无偿使用。
17.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6级以上地震;10级以上的暴风;一天200mm以上或三天450mm以上的暴雨;一次积雪深达450mm以上等自然灾害;地震资料以略提供的资料为准,暴风资料略门提供的资料为准。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征地拆迁等因素延长施工工期的,工期顺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损失),承包人不得略索赔。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投保并承担费用
18.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19.争议解决19.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是
19.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共同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发生后14天内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一半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9.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19.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方法解决:
(1)向 X 略申请仲裁;
(2)向 X略起诉。
20.补充条款1、所有工程款必须拨付到承包方指定的帐户上,严禁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私自拨款。
2、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施工方原因除外),否则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10万元/天。
3、承包方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承略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4、暂定价材料采购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财政、审计、法制办多方共同询价,认可价格、质量、品牌并略,并作为以后结算的依据。
5、承包人必须合理组织施工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略地有明确的具体措施。
6、质量保修期到期时,施工方及时修复质量缺陷,并提供书面报告,建设方签署意见。
7、市外的纳税人以总机构参与工程投标并中标的按X市人民政府2017年#月#日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年#月#号文件精神第一条第二款(市、区县政府投资的项目,对市外纳税人以总机构参与工程投标并中标的,由略或子公司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到属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取、使用、缴销等手续。施工企业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略乡部门、交通运输、略门提交在我市办理的税种登记证明;施工企业在申请项目业主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提供略门申领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略。
8、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发包方、承包略补充协议。另行补充协议具备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略分 合同附件及格式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X市X源区中湖乡政府
承包人(全称): X略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野溪铺居委会示范村建设相关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4.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绿化质保期1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略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略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略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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