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庆气矿大 (略) 清水站迁改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县于2024年初依法按程序上报了《关于重庆气矿大 (略) 清水站迁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竹府〔2024〕26号)。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18日以《关于重庆气矿大 (略) 清水站迁改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138号)对该工程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了批复。
现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将大竹县清水镇高巩村7组0.4658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3580公顷,园地0.03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家所有,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重庆气矿大 (略) 清水站迁改工程。
二、征收范围(详见附件)
三、征收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开始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四、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及《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规〔2024〕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庆气矿大 (略) 清水站迁改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138号)
2.重庆气矿大 (略) 清水站迁改工程建设用地征地
情况明细表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