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3 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
投资人:黄坤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P
投资人身份号码:51022**********172
住 所: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村**村民小组
经营场所: (略) 永川区胜利路街道永青村白庙一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后,于2023年2月2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进行了检查,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木片加工生产项目正在进行木片加工作业,在加工的过程中产生噪声,对外环境造成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04号显示,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昼间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超标12分贝,不符合标准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在2023年3月13日前完成昼间厂界环境噪声的治理;2023年3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09号显示,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昼间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超标3分贝,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已构成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木材加工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2月23日、3月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投资人黄坤友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2月2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投资人黄坤友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2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2月23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 永环(监)字【2023】第JD004号;
6、环境投诉单;
7、2023年3月1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投资人黄坤友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 永环(监)字【2023】第JD009号;
证据1、2、3、4、5、6、7、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木材加工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环境违法事实。
9、2023年2月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投资人黄坤友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0、2023年2月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投资人黄坤友提供加工厂《营业执照》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违法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
11、2023年3月9日执法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10号)及送达回证。
12、2023年3月23日执法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3】2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1、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3月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0号);于2023年3月23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认为:
1、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木材加工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应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 (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3年3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09号显示,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昼间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超标3分贝,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3月1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投资人黄坤友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复查监测时的影像资料为证。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永川区坤有竹木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