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 (略) :
你单位提交的《沁 (略) 关于批复〈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沁水字〔2024〕2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安排在非汛期,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略) 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涉河部分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涉河部分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4月24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涉河部分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略) 、沁 (略) 、山西省水利水电勘 (略) 、山西汇泽源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汇泽源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沁水县行政审批 (略) 2023年8月以《关于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沁审管审字〔2023〕158号)对《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予以批复。初设批复主要内容:新建沁河河道取水口1座;新建端氏事故备用池1座,容积3.(略)m3;新建供水泵站5座,总装机 2218kW;改建杏林净水厂, (略) 理规模1.(略)m3/d,新建端氏净水厂,处理规模5.(略)m3/d;铺设供水管线65.1km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 (略).(略)元。
二、本次评价对象包括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涉河部分管线及建筑物。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为沁河、端氏河、郑村河、柿庄河、里河、胡底河、半峪沟,根据各条河道的治导线规划报告及管理范围划界报告,本次工程涉及河道防洪标准均为 20年一遇,本工程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设计,50年一遇校核;管线穿河段防洪标准20年一遇设计。临时建筑物防洪标准为5年一遇。本工程防洪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略)-2014)的相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本工程涉及导流项目主要为穿固县河、沁河、郑村河段管道。导流建筑设计洪水标准为非汛期5年一遇洪水。施工期安排在非汛期。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沁 (略) 、行政审批 (略) 。
2024 年 0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