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虚假登记(备案)决定书
(乐中行政审批)撤登字〔2024〕第00001号
乐山 (略) :
杨延芬,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024,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按照《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经查明,符合《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6年7月26日乐山 (略) 杨延芬自然人股东、监事登记(备案)。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略) 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