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水利局文件
平水许〔2023〕18号
关于平阳县闹联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平阳县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H)申报的《关于申请补办<平阳县闹联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请批复的报告》及《平阳县闹联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通过投资在线平台3.0系统已收悉(项目代码:2201-*-04-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 (略) 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平阳县闹村乡,起点始于灵溪线与闹联线交叉口,顺接闹蒲线,终点止于上垄村,路线总体由东北至西南走向布置,为农村公路改建工程。总占地面积*m2,均在用地红线范围内。本工程已于2022年6月开工,计划于2023年5月完工,施工总工期12个月。工程总投资6180.5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886.80万元。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7.52万m3(含拆除废弃物0.40万m3,表土0.35万m3,一般土方3.93万m3,石方2.84万m3);填筑总量4.21万m3(含一般土方2.24万m3,石方1.77万m3,绿化覆土0.20万m3);综合利用总量4.01万m3;借方总量0.20万m3(绿化覆土),借方来源为平阳县平鹤线农村道路改造提升工程;余方3.51万m3(其中土方1.69万m3,石方1.07万m3,表土0.35万m3,拆除废弃物0.40万m3)土方无法自身利用,运输至环南雁荡山景区道路工程一期回填利用。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m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平阳县 (略) 。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3个区:Ⅰ区路基工程防治区面积为*m2、Ⅱ区桥涵工程防治区面积为601m2、Ⅲ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面积为800m2,三个分区均在项目红线范围内。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结论。
六、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方案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7%。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Ⅰ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绿化覆土√,排水系统√;
植物措施:绿化工程√;
临时措施:洗车设施。
Ⅱ区:
临时措施:拦挡措施√。
Ⅲ区:
工程措施:场地平整;
临时措施:临时表土堆场防护。
(注: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八、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617.89万元,其中方案新增投资60.23万元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十、根据《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财政厅 (略) 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2022〕83号)和《 (略) (略) 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7〕104号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本项目为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m2,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5066.88元。
请你公司收到批复后即时到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联系地址:鳌江镇昆鳌大道和鸽巢路交叉口税务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577-*)。
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产生的土石方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
(二)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我局报送监测成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十二、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
十三、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四、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五、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县水土保持监督所和属地流域所负责。
(此页无正文)
2023年3月21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土保持监督
所、水头水利管理所。
平阳县水利局 2023年3月21日印发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略) 水土保持条例》 (略) 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应 (略)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 (略)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