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撒施石灰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2月27日
采购人(全称):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方)
供应商(全称): 湖南奥格泥 (略)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撒施石灰采购项目
2.政府采购编号:辰财采计[2023]120
3.项目内容:石灰+撒施,计划实施总面积1.69万亩,其中严格管控区(Ⅲ类区)耕地实施0.42万亩,安全利用区(Ⅱ类区)耕地实施1.27万亩,到村实施面积见《施石灰计划表》(见投标文件第二部分第23-24页),生石灰亩用量75公斤,总用量*公斤。
二、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4月底前完成。
地点:按采购人要求的地点实施。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金额
综合单价为:施用生石灰综合单价为人民币119.85元/亩,综合单价包括产品价格、运输(含转运)、装卸、安全、保险、验收、培训、税费以及产品抽样、检测、撒施、人工、机械、管理、财务、售后服务及技术服务费用,*方不再另付任何费用。
本项目合同总金额为(大写): *佰零*万*仟*佰***元整 ,(小写): *.00 元。
2.付款方式
所购货物全部送到现场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项目实施完成,项目实施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
四、交货、验收及相关责任
1.物资、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1)石灰选择。石灰质量要求和重金属限量指标按照《 (略) 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执行,要求指标检测合格,未经检测或检测不达标的石灰不能调运、施用,防止造成新的污染问题。生石灰质量要求为:氧化钙(CaO)含量≥70%;水分≤5%;粒径要求过2.0毫米(10目筛)不低于80%;汞(Hg)(以元素计)≤2mg/kg,砷(As)(以元素计)≤10 mg/kg,镉(Cd)(以元素计)≤1mg/kg,铅(Pb)(以元素计)≤30 mg/kg,铬(Cr)(以元素计)≤30mg/kg。
(2)石灰用量与规格及撒施要求。石灰用量根据土壤pH值、土壤质地(砂壤土、壤土、粘土)来确定,根据受污染耕地区域分布情况,按照逐步改善治理的技术路线操作,确定石灰统一用量:75公斤/亩;石灰包装规格:25公斤/包;撒施要求:做到用量准确、撒施均匀。
2.物资运输及验收要求:(1)*方负责物资到实施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负责产品在实施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2)生石灰产品到货签收单须由采购人项目监管人员签字,到货后由采购人代表参加抽样检测(抽检费用由*方承担)。
3.项目验收要求:(1)项目验收费用由*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项目完工后,*方需根据政府及采购人要求及时编制验收资料,并提交采购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签认验收,待资料完备后*方向业主申请验收。(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费用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方承担。(4)项目验收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执行。
4.安全和协调工作要求:(1)*方在货物运输途中因发生事故而导致货物损毁、丢失及其人员伤害,由*方自行承担。(2)*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有关的一切险。(3)*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4)在生石灰撒施服务过程中与当地乡镇村组农户的协调工作由*方负责。
五、货款的结算与支付要求
1.**双方确认的货款结算依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验收凭证、撒施面积登记表、施石灰措施验收表(见投标文件第二部分第20-23页)、施石灰措施汇总表(见投标文件第二部分第20-23页)、撒施石灰后照片(按丘块或区块)、增值税普通发票、物资质量检验报告原件等。如因*方缺少结算依据,导致*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的,*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方按质量验收合格的货物数量和核定撒施面积支付*方货款。
六、违约责任
1.*方不能按期按约交货的,*方有权不予支付货款和解除合同。
2.*方提供的货物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方承担。
3.*方提供的货物,经抽样送检不合格的,该样品批次的货物将不予以付款(包括已经使用的货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方承担。
4.*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合同或通过第三方代为履行本合同,否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 (略) 提起诉讼解决。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招标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生效。
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6 份,采购人执 2 份,供应商执 2 份,监督管理部门执 1 份,代理机构执 1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 方:(公章) | * 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单位全称:湖南奥格泥农业科技开发 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株洲醴陵支行 | |
账 号:74033 10182 60000 14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