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崇启大桥至三和港长X线
综合整治工程吹填工程施工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编 号:QDSQT ##
招 标 人 : X传化略
招标代理机构:X本源略
日 期: 2017 年 11 月 30日
招标文件备案表
代理人
编制人:姚凤姣 2017年#月#日
负责人: 杨劲松
代理人:X本源略(公章)
招标人
负责人(签名): 2017年#月#日
招标人:X传化略(公章)备案单位备案单位:X略(备案章)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条款号内 容说 明 与 要 求11.1工程名称X市崇启大桥至三和港长X线综合整治工程吹填工程施工21.1建设地点X市长X岸(三和港至崇启大桥)31.1建设规模估算投资2亿元人民币4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1.1质量标准合格61.1工期要求2017年12月至2017年#月#日(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总工期170日历天71.1资金来源自筹81.2招标略示围堤内的吹填工程及航道工程915工程报价方式固定单价报价1012投标有效期45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18.4投标担保金额投标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
略人指定账户。12略踏勘方式:自行踏勘 135.2投标答疑投标答疑时间: 2017年12月 5 日 17时前
答疑形式:电子邮件,邮箱为qdztbjys@163.com。1419.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包括电子投标文件、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二部分组成。
〈注:略上招投标,不需要提供纸质标书。但中标人须在中标后提供 * 份带有“新点”略代理机构1520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收件人: X本源略
1.网上投标电子标书上传截止时间:2017年12月 11 日 14 时 30分前上传至X略网上招投标系统(网址:http:// www. n *** )
2. 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提交截止时间:2017年#月#日14时 30分
提交地点:X市公略开标室(X市人民中路683号建筑业大厦三层) 1625开 标开标时间: 2017年 12 月11 日14 时30 分
开标地点:X市公略(X市人民中路683号建筑业大厦三层).略控制价: 22442万元。
控制价编制依据:
1、 本工程施工图及其工程量清单。
2、《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 7)
3、《X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2010)
4、《X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2年)
5、 X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安装工程)2012年动态基价表
6、X省、略其它的计价文件。
7、《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4期)。196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公布略址公布时间:2017年12月 7 日17:30前
略址: “X市公略”(网址:http:/ *** )“答疑公示”栏目及“中国X”(网址:http:/ *** )“采购与招投标”20招标代理人单位名称:X本源略
地 址:X市X南路300号(海四达科创园三楼)
联 系 人:杨劲松
电话/传真: ## 特别提醒:①开标时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略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须随带有效法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人须随带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略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略为,略上公示,并列入建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黑名单”,暂停其在本市一定时期投标略罚。
二、投 标 须 知
(一)总 则
1、工程概况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7项。
1.2招标范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1.略条件
(1)略拆迁及平整情况现貌,略踏勘。
(2)施工用水、电均略解决,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4)场内外道路 略解决,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5)其他: /
1.4按照《略投标法》、《略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略条件,现采用 公开 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备X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2.2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X与航道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2.3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略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评标办法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图纸、技术资料及附件
4.2除上述4.1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在“X市公略” (网址:http:/ *** )“答疑公示”略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内容(如果有),均为招标略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4.略文件后,略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须在 2017 年 12 月 5 日 17 时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不具单位名称)发送至X市公略指定邮箱(qdztbjys@163.com)。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略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略文件略资料,略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略承担。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投标人从“X略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 www. n *** )略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略人提出,以便补齐。略人提供的工略认真细致的复核。略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略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清单项目略重新计算和校核。略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略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布工程量清单的补充或修改文件。
5.略文件有任何疑问,须在 2017 年 12 月 5 日 17 时前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以电子文件形式(不具单位名称)发送至X市公略指定邮箱(qdztbjys@163.com)。略必要的澄清,略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在“X市公略”(网址:http:/ *** )“答疑公示”栏目上公布。略分,具有约束作用。
5.略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略人对有关问题略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略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报X略备案后,将在“X市公略(网址:http:/ *** )“答疑公示”栏目上发布。略分,具有约束作用。
6.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补充等内容均以在“X市公略” (网址:http:/ *** )“答疑公示”栏目上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略上发出的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
7、略有的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者作为无略理。
8、本工程投标文件由电子投标文件(商务标)、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二部分组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于“X略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 www. n *** )”。
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8.1电子投标文件(商务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3)投标函;
(4)报价表;
(5)诚信承诺书;
(6)计划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7)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8.2备用投标文件
投标人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生成的不加密NJSTF格式文件,刻录到空白光盘上。略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标段名称、“备用投标文件”等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8.5投标担保
8.5.1 投标人应在开标前提交一笔不少于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略分。略人免略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12.3.4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8.5.2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于2017年#月#日16时前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8.5.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略文件而予以拒绝;
8.6评审结果公布后,未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
8.7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
8.8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经X略核实后,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略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
(3)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4)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5)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6)投标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如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略上公示。
9、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格式(第五章)投标人必须使用。但表式可以按略扩展。
10、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1、全套投标文件略间插字。如有修改,略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
12、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前附表投标须知第10项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13、略
13.1投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略及略自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略的资料。投标人略发生的自身费用。
13.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略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3.3经招标人允许,略,略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略的责任和风险。
(四)投标报价
14.投标报价
14.1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4.2 略工程范围略,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5投标报价方式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前略规定的固定单价报价方式。
16、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16.1 略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并根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等计价依据计算投标报价。
16.2 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6.3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前略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略报的综合单价,包括了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管理费、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略费、风险费、保险费、政策性文件略有费用。
16.4 投标人应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
16.5参与本工程的投略进行踏勘,并略的现有条件确定施工工艺,安排施工计划。
16.6下列项目费用略考虑,并作为措施项目费列入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1)略人临时搭建或租用办公用房(不少于30m2)的费用,并提供办公设施以及办公用水电等费用;
(2)略有材料、略地租用费用及二次搬运费用;
(3)施工临时(包括施工用地以外的)用水、用电、通讯等设施配套及设备费用,包括正式通电通水后、移交前的用电、用水费用;
(4)施工临时(包括施工用地以外的)用地、道路、便道、绿化修建费用及拆除、恢复原样费用;
(5)现场垃圾清运费及环境保护费用;
(6)各类略、组拆费用及闲置费用;
(7)略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略有税金及其略有费用均由投标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
(8)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投标人投保。承包人必须为其设备投保设备险、雇员(包括临时工和农民工)投保工伤及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的一切略报的投标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9)投标人略投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气象等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略理措施等)及施工计划,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所需费略报的单价或总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
(10)投标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略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
(11)对于本工程中与既有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因投标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略负责。
(12)合同实施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投略政许可,取得其同意,并承担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采沙资源费由发包人支付);作业时发生的安全设施费(临时标志和标牌等)以及施工交通安略发生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略支付。以及本工程施工期间涉及交通、环保、消防、城市卫生、市政、居委会、略门收取的费用均略负责。
(13)投标人在施工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机械可能会对周边的建构筑物的影响,对周边建构筑物造成损坏的,应负责修复和赔偿,其费用略负责,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14)按合略采取的赶工、冬雨季施工和已完工工程级设备保护等措施发生的费用。
(15)因承包人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方面的原因导致各分项、分部工程以上不能满足设计、略发生的略理等措施的费用。
略列的措施项目为按项报价的闭口报价,缺项、漏项、报零(未填报的视为报零)视为包含在其它项目单价中,在中标后均不得再作任何调整。
16.7为满足本工略必须的自检项目和材料、构筑物等试件制作、封样、送检、略工作及相关委托检验费用等,全部略考虑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16.8本工程组织略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17.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17.1本工程施工图及其工程量清单。
17.2计价规范:《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 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 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 3);
17.3 计价依据:《X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2010)、《X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2年)、X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安装工程)2012年动态基价表、《X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X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及相关说明(略分套用相关定额)、现行的计价文件。
17.4《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4期)略价。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8.1本工程投标文件由电子投标文件、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二部分组成组成。
18.1.1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CA)认证并加密,略栏上《网上招投标投标人完全操作手册》。
18.1.2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须单独密封,略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标段名称、“备用投标文件”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18.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2.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如有授权,下同)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注:所有投标人在提交备用投标文件时必须同时提交数字证书(CA)加密锁(单独密封在信封内),否则略理,并作为不良信用予以记录。
18.2.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略权利、义务、责任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8.2.3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X略网上交易平台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规定地点。
18.2.4投标文件的接收时间:电子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X略网上交易平台,并确认提交。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规定地点。接收时间超过投标截止时间视为逾期送达。
18.2.5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8.2.6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8.3投标人应当妥善保管X略网上交易平台配套的数字证书(CA)加密锁。略承担数字证书(CA)加密锁的使用责任。
19.投标截止时间
19.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
19.2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略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9.3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9.4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略。
2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潜在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略替换或者撤回。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六)开标、评标和定标
21.本工程评标、定标办法采用 价格单因素 评标办法,详细内容见第二章评标办法。
22.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略人主持,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略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由招投标略现场监督,经确认无误后,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签名报到,并提供身份证核查,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23.略
略人依法组建。
24.略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5.投标略为之一者,略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拒绝接受其一定时间内的投标:
(1)网上已投标,按规定略人略的;
(2)按规定略的人员,相关证件不出具的;
(3)网上已投标,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解密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未随身携带的。
以上如有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略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略理。
26.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6.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的;
26.3、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26.4、略文件要求的;
26.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6.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26.7、联合体成员与资格审查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26.8、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26.9、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6.10、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26.11、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26.12、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26.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6.14、略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26.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26.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略文件的要求的;
26.17、略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6.1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略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6.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略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6.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6.21、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27.评标、略人或代理略。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略认为需要,在略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略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有变更价格、工期、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
书面答复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加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被视为投标略分。投标截止日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29.略文件要略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略修正:(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0.最终的投标报价可以四舍五入到“元”。
31.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略人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略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32.略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将在评标报告之外按照统一格式公布下列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在中标结果公示的同时一并在X市公略公布,公布的时间为三日。
33.1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包括:
(1)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2)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3)略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4)投标人企业及投标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等得分情况;
(5)每一评审技略成员为各投略分的评分情况(略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6)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33.2以上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具体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以及具体的评审因素作出适当调整。
(七)、授予合同
34、定标后,招标人应在15略门提交施工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34.1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略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34.略、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略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略代理的,略代理委托合同。略控制价的,略控制价编制委托合同。
35、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公示期满后15日内由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凭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到X市公略领取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还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略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3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37、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6条略,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略分予以赔偿。
38.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招标人必须将合同送至X略备案。
39、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报X略备案。
40、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略门略为,略上公示,并列入建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黑名单”,暂停其在本市一定时期投标准入资格。
(八)关于投标人异议和投诉
41、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42、对开标有异议的,应略提出。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4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略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略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略门投诉,但就《略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略投诉的,略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地址:X略1号楼,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 ## ,邮箱: ## @qq.com。
44、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或投诉须符合苏建规字[2016]4号文的相关规定,并在提交异议或投诉材料时同时提交:①法人授权委托书,②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联系方式,③由社保机构略在单位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近三个月内);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章 评 标 办 法
(价格单因素评标法)
一、评标程序
CA解锁-商务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商务标开标、评标(100分)
参加商务标评标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务标)略文件要求,并采取下列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1、设定招标控制价:22442万元。
2、确定有效报价:略控制价的为有效报价(略控制略理)。
3、确定中标候选人。在有效报价范围内的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报价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确定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如有报价相同者,则通过抽签方式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4、本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略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略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略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略或者评标。
本办法未尽事宜,略依据相关法规研究确定。
第三章 工程施工合同
X市崇启大桥至三和港长X线
综合整治工程吹填工程
施工合同
GF---2000---0208
水 利 部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略
第 一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一、词 语 涵 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略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正式签条本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略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简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略列入本合同条件略文件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略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略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略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监理人批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略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略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略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略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略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略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略工程、略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略有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略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略所以及在合同中指略。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 天:指日历天
二、合 同 文 件
2 词语文字和法律
2.1 词语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略门的略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夹的优先顺序规定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略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略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交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略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略作的分析、推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略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略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负责。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负责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保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略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略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应提供为完成略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略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略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略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略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它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略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略。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略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略和撤退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 约 担 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略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6.2 履约担保证件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证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书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略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略使合同合同规定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略使某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略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略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略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略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单位指示后应略。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有异议时,略,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略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略原指示,承包人略,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略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略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书面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指示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略取得指示。
7.5 监理人略职责
监理人应严格按合略职责,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略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 络
8 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略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3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 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略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略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略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略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略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略负责的施工图纸,略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略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略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略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略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略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让略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略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略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略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略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略责任。即使是监略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负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略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收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的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方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略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略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略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略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的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略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略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略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略在地或其它略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同意。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应持有通过略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略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略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略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略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略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略理其管辖人员伤略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商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略需的材料和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略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4.2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
(1)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能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 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人不得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 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监理人批准。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 承包人略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 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略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 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进入工地前必须按略年检和定期检修,关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施工设略。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 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 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取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略签订协议。
(3) 承包略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 交通运输
16.1 场内施工道路
(1) 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 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略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略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公共交通
(1) 承包人略外公略费、养护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车辆应服略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和限略驶,并服略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略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略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略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门道路和桥梁略责任,并负责支付修略费用和可能引超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吹填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 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 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略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略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按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略施工准备。
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4 完工日期
略工程、略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成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 暂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要求。
(1) 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 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 略非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暂停施工。
(4) 为工程的合理施工略必须的暂停施工。
(5) 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 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 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不可抗略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 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略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 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 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略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略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 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 工期延误
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 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 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 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 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20.2 承包人要求略理
(1) 若发生第20.略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略增加的费用。
(2) 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 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略承担采略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工期提前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资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成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 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 赶工费用和资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开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略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略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略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略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略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略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略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和交货验收
(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会略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略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略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 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略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略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3.2 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略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略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略检查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按22.3略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事后的抽样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3 略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略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略,略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略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要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 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略,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 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则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其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 略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和23.5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略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4 现场试验
24.1 现场试验材料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略各项材料试验,并略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以协助。略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略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略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略工艺试验时,承包略,但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25 隐蔽工程和略位
25.1 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略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略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略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略覆盖。
25.2 略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略进行隐蔽工程略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略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25.3 重新检查
对隐蔽工程略位按第25.1规定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略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承包略。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按第23.5款(2)项的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略检查,略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略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略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方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略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略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略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若承包人无故拖略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略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 测量放线
27.1 略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略,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略资料资料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略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7.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略施工测量放线工作,略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略抽样复测,当复测当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略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略增加的略支费用。
27.3 监理人使略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略,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略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略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28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略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略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的批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略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 治安保卫
(1) 发包人应负责略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略门,略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事宜,略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略会治安,略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 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略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2) 承包人应按略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略施工安全教育。
(3) 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略 * 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 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期前组织承包人和略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30 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的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略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 承包人应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略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略洪能力以及影响其它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略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 承包人应按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 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弃物,并运至指定的略理。略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略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十五、计量和支付
31 计量
31.1 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略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当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略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略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略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 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略测量计量,承包略。
(5) 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略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略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略。
31.4 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略分解,并在签署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略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 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承担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 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略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R=A/(F2—F1)(C—F1 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略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 工程材料预付款
(1) 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 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 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③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 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 预付款从付款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项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的应付金额。
(2) 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 按第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 根据第37和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其它的金额。
(6) 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
(7) 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 扣除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略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加倍给承包人。
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略支付。
34 保留金
(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的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 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4) 监理人略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略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金额。
35 完工结算
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 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略累略工程价款金额。
(2)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支付给他的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6 最终结算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在收到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 按合同规定已略工程价款金额;
② 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 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 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略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 结算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算清单,并将结算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算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略款项的最终结算清单金额。但结算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生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算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 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 发包略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略金额。
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如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监理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略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略。尚对于未略分,双方均有权将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略理的要求。
十六、价 格 调 整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P=P0(A+∑BnFtn/Fon-1)
式中 △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按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略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略分的权重);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略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略占的比例;
Ftn 各可略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期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略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少上指数时,略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略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替代。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略价格指数时,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略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同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略调整。
37.4 其他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条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略调价。
37.5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略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略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略价格指数。
38 法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略门的略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后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略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 更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 略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略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①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 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 追加略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 第39.2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39.2 略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 变更指示
(1) 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以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略理原则。
(2) 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有否存在第39.略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条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39.略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略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在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 变更的报价
(1)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略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 承包人对监理人略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的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 变更决定
(1)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28天内对变略审核后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略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略。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4)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略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略,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略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略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略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和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 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略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调整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 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增加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
(3) 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9 计日工
(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略计算。
(2) 采用计日工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 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 略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 投入该项目的材料数量和种类;
④ 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 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略完工为止。
40 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40.2 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略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略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0.3 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与索赔
41 承包人的违约
41.1 承包人违约
略合同过程中,承包略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 承包人违反第10和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略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他人,或私自将工程略分分包出去。
(3) 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 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第26.略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 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略分工程,而拒绝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略列的缺陷略修复,或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略修补。
(7) 承包人否认合同有略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略或实质略本合同的义务。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略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在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有略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略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略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顿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不得承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顿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顿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略动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应负的责任。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 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 略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①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到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
② 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支付金额;
④ 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 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略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报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合同解除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略抢救
在工程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略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略,则发包人在权雇用略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2 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略合同过程中,发包略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略分准备工程等略需要的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支付申请和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 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略或实质略本合同的义务。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 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略为,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 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略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略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略动解除。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略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 即将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依法应予以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 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略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 承包人设备略规定地点的合理费用。
(4) 承略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遗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5) 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 在合同解除日前按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略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43 索赔
43.1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43.2 略理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做好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略记录的副本。
(2)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略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略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略理决定后的14天内,将其是略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4) 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略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略发生的新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十九、争 议 的 解 决
44 争议调解
44.1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调解,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调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略门略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44.3 争议的评审
(1)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 争议的被诉方收到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 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略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评审组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略。
(6) 若发包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限期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略。
45 X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略X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略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X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的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6 仲裁或诉讼
46.1 仲裁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X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 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略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略的工作。
46.2 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任一方均有略起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 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 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未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略合同发生的除外。
(4) 战争、略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但承略合同发生的除外。
(5) 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2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 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 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 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责任风险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略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略理。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略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略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扣除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1) 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2) 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 略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 在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略门得到的费用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略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或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略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失过程中造成的工程略费用。
(2) 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1和47.略述的发包人和承方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X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略费用。
(3) 若发生承包人设备(略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略列的风险外,应略费用。
(4) 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略费用。
49 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 承包略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略承担其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 发包略机略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的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略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投保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责任。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略分对略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略不可避免地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略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区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合同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 完工验收
52.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1) 已完成了合同略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 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52.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六份)应包括:
(1) 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 已完工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 永久工程竣工图。
(4) 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 未完成的缺陷修补项目清单。
(6) 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 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略处理。
(1) 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略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它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 监理人审核后对略列的工作台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 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略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 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52.4 单位工程验收
略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略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略验略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至第52.3略。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 部分工程验收
略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略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略验收,其验收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至第52.3略,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略分工略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52.6 略
(1) 按第52.4、52.略验收的略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略时,略部建筑物略荷载略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够投略。
(2) 略中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 略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可以合理分担的费用。
52.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 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的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略时,应由发包人或授略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略监理略正略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受缺陷修复的费用。
(2) 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略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略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略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略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略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53.2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略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就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承包人仍应按略列的缺陷略修复,直至监理人检查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略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监理人检查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略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略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54 略及撤退
54.1 略
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略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略焚毁、掩略。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X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略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除。
54.2 施工人撤退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X整临时征用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二十二、其它
55 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56 严禁贿赂
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若发略为,发包人和承略理,构成犯略门处理。
57 化石和文物
略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58 专利技术
(1)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略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本合同《技术条款》略引起的除外。
(2) 发包人要求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审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专利技术略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略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略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略为造成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9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略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60 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60.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略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略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 二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略分仍有效。
1、词语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是:X传化略
(2)承包人是:(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3)监理人是: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略示的X市崇启大桥至三和港长X线综合整治工程吹填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日期: 2017 年 11 月 2 日
(2)完工日期: 2017 年 4 月 2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70 天
1.5 有关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
综合单价为 元/m3
合同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元)
1.6其它词语
(4)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 。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夹的优先顺序如下:
(1)略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和确认的文件等
(2)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报价书;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条款;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4.略分施工准备工程: 已完成 。
4.6提交测量基准:按施工图设计要求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在开工前提供 ,略交验。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开工日期前不少于2天。
4.9及时提供图纸:工程开工日期前不少于2天,提供图纸 * 套。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1)略需的水、电、电讯线略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略需水、电、电讯线路等事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此项费用并计入投标报价中。
(2)由发包人略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妥相关开工手续。
(3)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与本工程无关人员的干扰,发包人应采取积极态度做好协调、劝解工作,使得工程顺利实施。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5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专家评审,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6 办理保险: 略考虑,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作调整。
5.14 略和撤退:承包人在完工验收后七略所有临时设施,略内机械设备、材料、略,清理标准使发包人满意。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1)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临时办公用房及配套办公桌椅和文件柜以及通讯设施等,总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并安装办公与生活用水、用电设施,其建筑安装费及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2)需承包人办理略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1需要办理略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略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3施工噪音超略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以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提供的完工资料:包括完工图和完工结算资料,份数为 * 份,费用略负责。
(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与本工程无关人员的干扰,承包人应采取积极态度做好协调、劝解工作,使得工程顺利实施;②承包人为满足本工略必须的自检项目(包括材料、构筑物等试件制作、封样、送检、略工作),发包略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负责见证取样;③对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中缺陷,承略提醒义务○略内所有杂物由承包人负责清除,且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并使发包人满意○5承包人必须认真参加每周工地例会,并上报相关资料。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中标后,承包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具体略协商。
7 监理人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2)项补充:
略使下列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对施工专业分包人认定权○2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权利○3实际完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的签认权○4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5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工作不力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的权利○6工程计量的确认权○7工程变更权○8所有增加工程造价签认权、确认权○9工程质量最终确认权。
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略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该略。监理人应按《通用条款》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11 分包
11.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但经过发包人略专业分包。若承包人未经同意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同时承包人向发略履约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须等价赔偿。
本工程中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 。
12 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1)承包人必须指派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略负责施工管理,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的,发包人按10000元/人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12.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姓名:
(1)承包人必须指派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负责略负责施工管理,不得随意更换。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略备案. 略将对项目负责人略上公布.如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按20000元/人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且记不良信誉一次,略备案。
(5)项目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每周的施工例会,不得由他人代出席,否则按缺勤一次5000元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期内出勤率达80%以上,否则,发包人按缺勤每天2000元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在施工期内出勤率达90%以上,否则,发包人按缺勤每天1000元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承包商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 略有材料,均由承包人按设计文件及施工验收略采购与保管,略时要有略合格证;否则,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14.2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无
17 进度计划
17.1合同进度计划
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施工进度计划。
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后10日内。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2017年 月 日前发出开工通知
18.4 完工日期
略工程完工日期2017 年 月 日前
20 工期延误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完工日期以完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提前不奖,推迟完成的,每逾一日,发包人按1000元/天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2、本工程工期每个月考核一次,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如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实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的,首次予于警告;考核第二次不符合要求的,罚没履约保证金的20%;考核第三次不符合要求的,略履约保证金,并且发包人视为承包人难于完成本工程,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于终止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不奖 。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达到不奖,达不到的,并必须负责返工、修理;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经返工、修理后仍不能消除质量缺陷或隐患,不能保证工程正常使用各项功能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未支付工程款将不予支付,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1.1工程量
结算的工程量应当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经发包人略计量,并经审价(审计)按照相略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认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计量周期为每1个月一次,计量当月25日前提供本期已完工程量完成情况报告。
计量范围: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和设计变更、监理确认并且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工程量。
32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8%.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
33 工程进度付款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计量周期为每1个月一次,计量当月25日前提供本期已完工程量完成情况报告。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在次月5日前支付核定完成产值的72%(不扣回预付款)。
在略完工并经完工验收合格且档案资料移交完毕后14天内,付至合同价的90%;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一年后14天内付至审计价的95%(审计未结束的,按合同价付至90%);余款(5%的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凭审计核定单付清。
履约保证金(略分)在工程完工并经完工验收合格且档案资料移交完毕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最终造价的确定以略的审计结果为准,并根据审计意见,发包人有追溯权。
承包人应于发包人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供符合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申请供发包人审核,若承包人逾期提供,则发包人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一旦发现承包人占用工程款,导致材料、设备、人工费用支付不到位造成停工,发包人即停止付款,由此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所有因设计变更或约定可调整的合同价款或追加合同价款或工程签证,不与工程进度款同步调整,仅限于在最终结算时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或工程签证事项发生后28天内将需要调整价款的工程量、调整金额上报发包人、投资监理及施工监理,逾期不上报视为工程价款不调整,由此造成的损失略承担。
33.4 支付时间
逾期支付按略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5%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逾期付款的时限为发包人收到政府付款后的7天内。
36 最终结算:
“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按“苏价服(2017年#月#号略、建设厅关于印发《X省建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取结算审价费,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且在三方对审定单盖章确认前支付;”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工程略有人工费、机械费和建筑材料等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均不作调整。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本工程中须投保的各类保险费用略考虑,并计入合同价中,不作调整。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本工程中须投保的各类保险费用略考虑,并计入合同价中,不作调整。
61 保密
除《通用条款》第9.5款和第58条(3)项规定外,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62、其它条款:
62.1承包人应在每个吹填区域开工前会同发包人对吹填区略测量确认,并据此作为结算工程量。承包人应在完工验收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档案资料与工程结算书,达不到此要求的,工程不予移交,并按逾期1000元/天处罚,逾期超过10天的,除略罚外,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合同价1%的违约金。
62.略安全文明措施(包括围栏、警示标志)应根据苏建价〔2017年#月#号并按照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布置,否则,由发包人组织实施,其费用由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扣除。
62.3下列项目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投标时已由承包人考虑在综合单价的报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1)承包人为发包人临时搭建或租用办公用房(不少于30m2)的费用,并提供办公设施以及办公用水电等费用;
(2)略有材料、略地租用费用及二次搬运费用;
(3)施工临时(包括施工用地以外的)用水、用电、通讯等设施配套及设备费用;
(4)施工临时用地、道路、便道、绿化修建费用及拆除、恢复原样费用;
(5)现场垃圾清运费及环境保护费用;
(6)各类大型机械、略、组拆费用及闲置费用;
(7)略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略有税金及其略有费用。
(8)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投保。承包人必须为其设备投保设备险、雇员(包括临时工和农民工)投保工伤及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的一切费用。
(9)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 ,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
(10)对于本工程中与既有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略负责。
(11)合同实施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承略政许可,取得其同意,并承担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采沙资源费由发包人支付);作业时发生的安全设施费(临时标志和标牌等)以及施工交通安略发生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略支付。以及本工程施工期间涉及交通、环保、消防、城市卫生、市政、居委会、略门收取的费用均略负责。
(12)承包人在施工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机械可能会对周边的房屋及养殖池塘的影响,对周边房屋及养殖池塘造成损坏的,应负责修复和赔偿,其费用略负责,结算时不予增加。
(13)措施项目包含在合同价中,一次性包死,如在报价时有缺项、漏项、报零(未填报的视为报零)视为包含在其它项目单价中,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14)按合略采取的赶工措施。
(15)因承包人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方面的原因导致各分项、分部工程以上不能满足设计、略发生的略理等措施的费用。
62.4为满足本工略必须的自检项目和材料、构筑物等试件制作、封样、送检、略工作及相关委托检验费用等,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62.5本工程组织略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62.6为保证本工程施略,沿线施工区域的清障、略置(堆放至发包人指定地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结算时不作调整。
62.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 将会同有关监督机构对承包人略查证,一经查实承包人将本工程违法分包的,发包人 将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略得,并处合同价的1%的罚款,略门请求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略门吊销其资质证书,略。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该承包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2.8当本招标文件中承包人的赔偿金额及违约金额累计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时,发包人将在承包人未领取的工程款中抵扣,如有不足,再向承包人追缴。
62.9承包方不得就本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方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使农民工上访至发包略门,每上访一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上访于X市市政略门的,每上访一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且发包人有权从农民工工略理拖欠的工资,略分从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62.10若在工程建设期间或完工后,出现因劳资纠纷或其他纠纷引起的农民工上访、静坐等,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办公,承包方未略处置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记不良信誉一次。
62.11暂列金额(预留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等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暂列金额略确定设立的。此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经发包人签略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略: 略: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 日期:
附件1
工程廉政协议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预防腐败,依法组织实施好市属重点工程建设,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保证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X传化略 的X市崇启大桥至三和港长X线综合整治工程吹填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要求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启略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
2、略双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略为;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略为,有及时向对方上级略门报告、申诉、略理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必须遵守的规定:
1、不准索要或接受乙方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券、有价证券、各种回扣,以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2、不准向乙方报销通讯费、房租费、差旅费、餐费、娱乐费、风景名胜游览费、个人学习费、略费等又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让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介入乙方承担工程的施工或分包工程;
5、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乙方推销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或利用工程变更等环节为乙方谋取非法利益;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款项的申报、支付程序上故意刁难乙方,为已谋取私利。
第三条 乙方必须遵守的规定:
1、不得向甲方及略贿或馈赠礼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2、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不得为甲方或个人购置通讯工具、办公用品等;
5、不得与监理、设计单位相互串通,违反办事规程,损害甲方利益;
6、不得以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甲方工作人员,或串通设计、监理等单位利用工程变更等环节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略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略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通略门,建议略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由甲乙略,略会以及双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完工,经审计机关审计结束,结算完毕止。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盖章) (盖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1、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1.1、《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规范》(JTS ## )
1.2、《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 )
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252-93)
1.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
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 ##
1.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DJ338-89
1.7、《X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DB32/T2017年#月#13)
1.8、设计文件中明确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1.9、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本工程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
2.1、施工期间必须按照交通、略门的规定设置交通防护、施工警示标志等设施。
2.2 围区吹填施工技术要求
2.2.1 吹填高程控制
现状江堤内侧地面高程基本在 1.5~2.0m 之间,考虑吹填区域内有高滩区今后可用于土地平整以及 * 域形成后河道开挖等土方平衡,本工程吹填设计标高取 1.55m。
2.2.2 吹填砂质量要求
为满足围区袋装砂及吹填砂的要求,在新建堤防外侧约 1000m 布置 1个采砂区:东西向长约 15 km,南北向宽约 0.3~2km,面积约 15.1km2,砂源数量及质量基本满足要求。由于砂源区地形有起伏,且钻孔间距较大,地基不均匀,因此估算储量与实际储量会有一定误差。根据以往经验,在水下开采一般损耗较大,开采过程中宜精心组织、精心施工,以提高开采率。另外为保护吹填区吹填砂不被风蚀,在吹填施工后期,应注意植草防风。
采砂过程中应保证规划采砂区上下游贯通,采砂后河床高程基本保持一致,略选择性开采或跳档开采;根据围区吹填砂计划用量来确定开采宽度及开采高程,略有断面开采宽度保持一致,呈规则的长条形布置;由于本次采砂区域临近施工期航道,且上下游跨度较大,故开采后滩面高程不能高于本次新建施工期航道底高程:即-5.65m(85国家高程),以防土体扰动后,造成航道回淤。
2.2.3 吹填施工要求
(1) 吹填区基面清理
清理范围为长江主江堤、西侧堤、本工程纵堤、本工程东侧堤之间域。
清基内容为清理范围内芦苇、草根、腐质土、沉船、渔网、废除的出水闸(暗涵)、电缆、散乱的抛石等可能影响工略的一切杂物。
要求将略清理干净。
基础清理经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合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基础清理的弃土、杂物、废渣等,应运至指定地点弃置。
(2) 吹填料的开挖
1) 每年 6 月~9 月为长江禁采期,该时段内长江河道禁止采砂。
2) 根据江略政许可决定(苏水许可 2017年#月#]号)《省水利厅关于准予X传化略X市崇启大桥至三和港长X线综合整治工程吹填略政许可决定》,施工单位必须略开挖取料,略设浮标等控制性标志。开采砂料时略限制开采量及略采砂,不得超采、滥采。
3) 施工单位应树立严格的保护河势、保障航运安全的意识,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对河势、航运、略的影响。
4) 严禁施工单位在现有河道随意抛弃任何开挖物料。
5) 开挖应采用定位桩横挖法或锚缆横挖法或两者结合的施工方法以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它施工方法,分区、分条、略吹填取砂。
6) 当流速小于 0.5m/s 时,宜采用顺流开挖;当流速大于 0.5m/s 时,宜采用逆流开挖。
(3) 吹填区临时排水口施工
1) 吹填区内的积水应易于排除,排泄时应注意水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2) 吹填区临时排水口的位置应根据吹填区的几何形状、容量、排泥管布置以及吹填区周围的地形条件、对邻近建筑物和环境影响等具体情况选定,并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4) 排泥管
1) 排泥管可采用柔性管或钢管。
2) 排泥管线路布置线路应平顺,避免死弯,如采用钢管,水 * 排泥管的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
3) 排泥管进入吹填区的入口应远离排水口,以延长泥浆流程。管线的布置应满足设计标高、吹填范围、吹填厚度的要求,并应考虑吹填区的地形、地貌、几何形状对管线布置的影响。
4) 排泥管线的间距应根据设计要求、泥泵功率、吹填土的特性、吹填土的流程和坡度等因素确定。
5) 吹填区内管线的布设间距、走向、干管与支管的分布除应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应略情况、影响施工因素的变化等及时调整。
6) 应根据管口的位置和方向、略高程的变化及时延伸排泥管线。在吹填区内应设若干水尺,观测整个吹填区的填土标高的变化,指导排泥管线的调整和管理工作。
7) 施工中应及时观察泥浆浓度的变化,并注意沉淀在吹填区内的土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取样检验。
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使施工船舶、排泥管、堤防、排水口协调地工作。建立有效的通略巡逻值班,随时掌握吹填区填土进度、质量、泥砂流失、堤防和排水口的安全情况。
(5) 吹填施工
1) 为保证吹填区平整度要求,应不断变更排泥管出口的位置,可配备 * 上土方机械加以平整。
2) 吹填施工应与堤防施工进度协调一致,施工过程中,吹填高程不应高于同期堤防顶高程。
3) 在砂肋软体排、通长充砂管袋以及外侧充砂管袋棱体施工完成前,围区吹砂管出水口应远离堤轴线至少 300m 以上。
(6) 吹填区表面防护
1) 为保护吹填区吹填砂不被风蚀,在吹填施工后期,建议在吹填砂表层吹填适当厚度的淤泥质土层,或在吹填区按 1m×1m 方格插稻草,植草防风。
2) 吹填施工完成后、各阶段验收时及工程保修期满之前,施工单位应确保吹填区表面平整度及高程满足设计图纸的规定,并满足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2.2.4 吹填工程质量要求
由于吹填高程较难控制。因此,可采用吹填区平均高程控制,吹填区平均高程采用测量的方法计算求得。即在吹填区均匀的设若干测点,并测出其高程,利用这些略算术平均即为吹填区平均高程。
吹填区平均高程应满足设计要求,即围区竣工时平均高程不允许低于1.75m。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每一测点的高程不得低于各验收阶段平均高程的 0.15m。在吹填区存在凹凸时,应尽量略整平。
吹填料要求分布均匀,尽量避免淤泥质等软土集中吹填。
2.2.5 吹填区排放尾水
吹填区排放尾水中含泥量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吹填区排放余水中的排放应满足当地环保规定的标准。
(2) 吹填工程施工作业对环境产生的影略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 未尽事宜应严格遵守《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规范》(JTS ##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SL 17-2014)等相关规程规范。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格式详见CA系统内格式,并在CA系统内填写并上传)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 (工程名称) 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略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格式详见CA系统内格式,并在CA系统内填写并上传))
三、投 标 函
:
(一)根据已收到的 工程的招标文件,我单位将遵照《略投标法》略文件的规定,略文件后,愿以人民币 (大写)(¥: ) 的总价,略工程。
(二)我单位保证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后立即开工,并在 日历天内竣工。
(三)我单位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 。
(四)我方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万元)略人账户。
(五)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提交人民币 * 佰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略人指定的账户。
(六)本工程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 。
(七)略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名称:X市崇启大桥至三和港长X线综合整治工程 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综合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围内吹填m ## 工程量暂定投标报价(大写)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诚信承诺书
(详见CA系统内“诚信承诺书”格式)
六、计划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 别
产 地制 造
年 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MH)备注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七、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机构项目工程师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工程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本栏填写证书编号技术负责人本栏填写证书编号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图纸(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