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YYBBH4F
住所: (略) 金坛经 (略) (略) 2号
法定代表人:项*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无纺布生产工段正常生产, (略) (略) 于运行状态。经查,无纺布生产的加热挤出和热轧工段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你单位配套建设了废气 (略) 理设施。检查发现,你单位无纺布生产车 (略) 于敞开状态。我局执法人员使用风速仪分别对无纺布生产加热挤出废气和热轧工段废气收集风速进行监测,无组织最远端风速分别为0.24m/s和0.26m/s,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废气收集系统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0月 (略) 对江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未在密闭空间内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同时未按规范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2.2024年10月 (略) 对江 (略)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在密闭空间内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同时未按规范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上述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在密闭空间内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