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9修订)等有关规定,《惠安县西苑片区城乡品质更新提升工程项目(一期)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现就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期间,共发出意见表1480份,收到意见建议402份,其中,各党委入户收集书面意见表360份,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收集意见14份,邮寄方式1份,被征收人书面送达至项目指挥部、自然资源局22份,征求意见会现场收集意见5份。经汇总分类,共梳理归纳为125条。
二、修改情况
根据项目拟征收红线范围内单位及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汇总情况,结合本片区征收补偿安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具体如下:
(一)“第一部分 总则”中“三、征收范围”的“邮政片区范围”由“邮政片区范围:包含供销、百货、工行、中行、邮政等单位办公用房和电影、卫校等相关单位公有用房及集资房。”修改为“邮政片区范围:包含工商银行惠安支行、中国银行惠安支行、 (略) 、县城关供销社、百货公司、电影公司、卫生进修学校等单位办公用房及集资房等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
(二)将方案中“ (略) 场北侧”修改为“ (略) 场北侧;”
(三) (略) 段商业用房补偿、安置、停产停业有关标准如下:
1.附件11《商业用房(店面、商场、写字楼)补偿价格表》中:
(1)序号4“八二三西街(八二三西街78 (略) 口)店面补偿价格”由“*元/平方米”调整为“*元/平方米”;
(2)序号8“龙泉宫外圈店面店面补偿价格”由“*元/平方米”调整为“*元/平方米”;
(3)删除“ (略) 九龙地产段店面”、“ (略) 九龙地产段二层商业用房”店面补偿价格;
2.附件12《商业用房(店面、商场、写字楼)安置价格表》中:序号4“ (略) 场北侧(石灵 (略) )”等面积安置价格及超出面积在3平方米以内(含3平方米)部分安置价格由“*元/平方米”调整为“*元/平方米”,“超出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部分安置价格”由“*元/平方米”调整为“* 元/平方米”;
3.附件13《商业用房停产停业及搬迁补偿价格表》中:
(1)序号4“八二三西街(八二三西街78 (略) 口)店面”停产停业补偿费由“37元/平方米·月”调整为“39元/平方米·月”;
(2)序号6“ (略) 九龙地产段店面”改为“ (略) 九龙地产至西苑新村店面”,停产停业补偿费由“2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30元/平方米·月”;
(3)序号11“ (略) 九龙地产段二层商业用房”改为“ (略) 九龙地产至西苑新村二层商业用房”;
(4)增加序号15“ (略) 店面”停产停业补偿费为“55元/平方米·月”;
4.附件14《自建公房底层商业店面、底层营业场所安置价格表》中:
(1)序号4“八二三西街北侧”等面积安置价格及超出面积在3平方米以内(含3平方米)部分由“*元/平方米”调整为“*元/平方米”,超出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部分,安置价格由“*元/平方米”调整为“*元/平方米”;
(2)序号5“ (略) 场北侧(石灵 (略) )”等面积安置价格及超出面积在3平方米以内(含3平方米)部分由“*元/平方米”调整为“*元/平方米”,超出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部分,安置价格由“*元/平方米”调整为“*元/平方米”;
(3)序号9“八二三西街北侧店后营业场所”等面积安置价格及超出面积在3平方米以内(含3平方米)部分由“7700元/平方米”调整为“8600元/平方米”,超出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部分,安置价格由“*元/平方米”调整为“*元/平方米”;
(4)序号10“ (略) 场北侧(石灵 (略) )店后营业场所”等面积安置价格及超出面积在3平方米以内(含3平方米)部分由“7500元/平方米”调整为“8300元/平方米”,超出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部分,安置价格由“*元/平方米”调整为“*元/平方米”;
(四)附件2《土地补偿价格表》中,“(三)其他用地不分地类,按《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修改为“(三)其他用地不分地类,补偿标准按2021年惠安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调整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规定执行。”
(五)修改“第三部分 商业用房(店面、商场、写字楼)补偿安置”中“第十六条、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并作相应段落修改调整如下:
“十六、认定办法
1.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文件载明为商业用途(店面、商场、写字楼)的,给予100%认定补偿安置。
2.属改变建筑功能增加店面进深的,增加部分按其原用途认定。
十七、补偿安置办法
(一)补偿价格
(略) 、八二三西街( (略) (略) 口)、八二三西街( (略) 口至八二三西街76号)、八二三西街(八二三西街78 (略) 口) (略) 一层商业店面及二层商场的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合并计算, (略) 段及补偿价格、安置价格、停业停产及搬迁补偿价格详见附件11、12、13。
(二)安置办法
1. (略) 、八二三西街( (略) (略) 口)、八二三西街( (略) 口至八二三西街76号)、八二三西街(八二三西街78 (略) 口) (略) 一层商业店面,根据现状所处区位,结合新建安置区规划,与原邮政片区内一层经营性用 (略) 住改商一起安置在改造建成后的邮政片区惠兴街、石灵街、 (略) 场北侧、 (略) 及惠泉H地块,按‘等间数安置,差价互补’的原则进行安置,所选安置店面的间数不得超过原被征收店面间数。 (略) 段、安置价格详见附件12。
(1)改造建成后的邮政片区惠兴街、石灵街、 (略) 场北侧、 (略) 及惠泉H地块一层商业店面安置房源,由 (略) 段按照以下选店批次,组织被征收人选店安置。
①第 (略) 段:原邮政片区内沿惠兴街、石灵街一层商业店面(经营性用房) (略) 住改商。
②第 (略) 段:原 (略) 段一层商业店面。
③第 (略) 段:原沿八二三西街( (略) (略) 口)一层商业店面。
④第 (略) 段:原沿八二三西街( (略) 口至八二三西街76号)一层商业店面。
⑤第 (略) 段:原沿八二三西街(八二三西街78 (略) 口)一层商业店面。
(略) (略) 一层商业店面外, (略) 段商业店面均不予安置店面。
(2) (略) 段一层商业店面被征收人 (略) 段的选房批次,按照选房号顺序在可选商业店面安置房源中挑选安置。
(3) (略) 段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将土地房屋腾空移交给征收人的,可 (略) 段的选房批次安置权益。若被征收人未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将土地房屋腾空移交给征收人的,视为自动放 (略) 段选房批次安置权益, (略) 段完成选房后,由征收人在剩余可选商业店面安置房源中指定安置。
2.西苑片区(一期)不予安置店面的商业店面,其补偿价格由评估单位按相关规定确定。
(1)不予安置店面的商业店面,可选择置换安置住宅,其建筑面积可与被征收人的其他住宅合并安置,并按住宅计算等面积互补差价。其按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价格在扣除二次装修重置补偿价格及其所处楼栋住宅的主体补偿价格后,剩余的款项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予以发放。
(2)如不予安置店面的商业店面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没有其他被征收土地房屋可合并安置的,若可补偿安置面积小于35平方米且大于18平方米的(含18平方米),可选择按本实施方案第十二条的‘地下停车位置换(预定购买)办法’置换地下停车位,但不可选择置换安置住宅;若可补偿安置面积小于18平方米的,实行货币补偿。
3.沿街、主干道一、二层商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等面积安置、差价互补’原则。具体安置区段和安置办法由征收人在选房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安置价格详见附件12。”
(六)“第四部分 公房补偿安置”第二十一条补偿安置原则条款中增加:
“(四)原邮政片区内沿惠兴街、石灵街、 (略) 场北侧、 (略) 的公产单位商业店面(经营性用房),原则上由征收人在改造建成后的西苑片区(一期)、邮政片区、惠泉片区安置房区域内调剂安置。”
(七)修改房票购房奖励金为1900元/平方米。
(八)附件16《附属物补偿价格表》中,“备注:1.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执行”修改为“备注:1. 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2021年12月29日惠安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调整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规定执行。”
(九)“惠安县西苑片区城乡品质更新提升工程(一期)项目”调整表述为“惠安县西苑片区城乡品质更新提升工程项目(一期)”。
特此公告。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