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1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中涉及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儋州海头柳胜胜蔬菜摊销售的荷兰豆,检验项目多菌灵、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 (略) 。
(二)儋州那大新大 (略) 销售的长豆角,检验项目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 (略) 。
(三)儋州大成二妞蔬菜摊销售的山药,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 (略) 。
(四)儋州大成唐乃攀蔬菜摊销售的荷兰豆、辣椒,检验项目噻虫胺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 (略) 。
(五)儋州雅星福永 (略) (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象牙芒,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的菠菜,检验项目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谱尼 (略) 。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儋州海头柳胜胜蔬菜摊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3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荷兰豆,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6日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略) (略) 场蔬菜行23号摊位从事蔬菜类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7日从郑秋雄(联系电话:*)处购进荷兰豆5公斤,购进价格为1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6元/公斤,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80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荷兰豆时已进行索证索票。当事人违法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金额共计80元,违法所得共计80元。
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采购上述涉案产品时已向供货商进行索证索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符合《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免予处罚。
(二)儋州那大新大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长豆角,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在 (略) 那大镇兆南熙园23号商铺2号-1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15日从海口秀英王仕乾蔬菜批发店处购进长豆角21.5公斤,购进价格为6元/公斤,销售价格为*/公斤,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196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长豆角时已进行索证索票。当事人违法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金额共计196元,违法所得共计196元。
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采购上述涉案产品时已向供货商进行索证索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符合《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免予处罚。
(三)儋州大成二妞蔬菜摊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4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山药,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后, (略) 国营西 (略) 场蔬菜摊12号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购进一批山药,共计4kg,购进价12元/kg,并摆放在摊位上进行销售,销售价为20元/kg。上述批次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山药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供货票据和涉案山药的合格证明文件。上述批次山药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80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涉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2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580元。
(四)儋州大成唐乃攀蔬菜摊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4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荷兰豆、辣椒,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取得《营业执照》后, (略) 国营西培 (略) 场内一排28号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购进荷兰豆4kg(购进价12元/kg)、辣椒4kg(购进价8元/kg),并摆放在摊位上进行销售,销售单价分别为16元/kg、10元/kg。上述批次荷兰豆、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荷兰豆、辣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供货票据和涉案荷兰豆、辣椒的合格证明文件。上述批次荷兰豆、辣椒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104元,违法所得为104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涉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4元;2.罚款2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604元。
(五)儋州雅星福永 (略) (个体工商户)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4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象牙芒、菠菜,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在 (略) 雅星镇八一商业中心单元1楼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当事人2024年6月8日, (略) 菜篮子江楠 (略) 场内的海口秀英小许水果批发店购进19.5kg象牙芒,销售价格为*/kg;6月10日,从海口秀英红椰子蔬菜批发店购进13.5kg菠菜,销售价格为*/kg,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4年6月29日,经谱尼 (略) 检测上述批次象牙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菠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象牙芒、菠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为*,违法所得为*。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当事人已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在采购上述批次不合格象牙芒、菠菜时,已落实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免予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