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环函〔2023〕26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羊角沟河流域综合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本溪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单位报送的《本溪满族自治县羊角沟河流域综合规划(2023-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本溪满族自治县羊角沟河流域综合规划(2023-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收悉。2023年10月20日,我局在本溪县政府组织召开了本溪满族自治县羊角沟河流域综合规划(2023-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会。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小组(共9人)、项目建设单位、规划编制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及本溪县、明山区等部门代表参加了审查会议,会议原则通过报告审查内容。首次修改后的《本溪满族自治县羊角沟河流域综合规划(2023-2035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于2023年10月30日报送至我局。根据审查小组评审结论及我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规划概述
羊角沟河流域位于太子河左岸支流,本溪县和明山区交界处,河道长度3.14公里,涉及本溪县高官镇和明山区卧龙街道,流域面积10.39平方公里。本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包括本溪县羊角沟河天然径流集水面积8.22平方公里及明山区金坑上水库所在区域金坑岭面积2.17平方公里,规划范围总面积10.39平方公里。规划包括防洪规划、水力发电规划及水土保持规划等方面,防洪目标为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水力发电目标为建设一座抽水蓄能电站,实现年发电量30亿kWh;水土保持目标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达到一级标准。现状水平年为2023年,规划水平年为2035年。
二、对报告书的总体审查意见
报告书遵循“生态优先、确保底线、合理开发、持续改善”的流域高质量、绿色发展理念和要求,在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基础上分析了本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对流域环境问题进行了回顾性分析,对规划实施后可能导致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预测,论证了本规划的定位、目标和布局的环境合理性,结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论证规划方案环境合理性和潜在生态环境效益,明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从协调流域开发与保护关系的角度,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和管控要求,为规划综合论证及决策和规划实施的生态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报告书内容较全面,采用的预测和分析方法适当,对主要环境影响的预测较合理,提出的预防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原则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可以与本审查意见一并作为规划审批依据。
三、对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
总体上看,该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规划内容以治理河道、水力发电、优化区域环境等为目的,规划实施后可以有效缓解流域内目前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提高流域防洪能力,为区域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目前流域内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流域下游环境敏感目标众多,且规划的水利工程实施对河流生态基流和水文情势造成不可避免的影响,因此规划应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综合调度流域水量,全面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有效预防和减轻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确保羊角沟河流域地表水生态流量和入太子河水量水质达标。
四、在规划优化和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规划所涉及的相关工程均应高度重视保护*生生态、水生生态、地下水和库区水质及做好淹没区处理工作,规划实施应确保生态需水量的要求。在规划实施阶段应重点考虑施工场地与弃渣场的生态恢复工作。流域内重点工程施工需提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不得影响重点河流水质考核指标。
2.在保证河道两岸防洪功能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优先保护区范围内工程,规划实施后应有效提升羊角沟河防洪等级。规划实施期间应避让文物保护单位,若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规划中应明确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应强化环境风险监控和管理,优化并建立羊角沟河流域水量、水质、水生态监测网络,设置地表水、地下水、水生态及水利工程下泄水温等常规监测点,并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4.规划应科学保护水资源,制定合理的水量调度方案,充分考虑水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关系,采用流域上下游联合调度等方式,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确保羊角沟河流域生态基流量和羊角沟河入太子河生态基流量满足生态和环境要求,维护生态平衡,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优化观音阁水库、太子河和羊角沟河水利工程的控制调节作用,保障良好的水生生物栖息地环境,保障下游生态用水,提高水域纳污能力。在太子河最小生态需水量无法满足时,电调服从水调,禁止水电站引水发电,来水全部下泄。水电站下水库坝下羊角沟河生态流量应满足项目环评及水资源论证要求,松树台水电站下泄流量应不低于5.48m3/s(汛期)、3.48m3/s(枯水期)。
5.强化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和应急监测及处置的能力建设,加强水资源保护系统建设。指导规划项目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控措施,并应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6.认真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建立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每隔五年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存在的潜在危害进行调查分析,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及时调整总体发展布局和相关的环保对策措施。
五、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本政发〔2021〕8号)文件要求,规划区域内分布166.2028公顷生态保护红线,新建项目选址选线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优化项目布局,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发的区域内开发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切实提出合理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或避免对生态敏感区的影响。
六、规划所包含的近期拟新建和改建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须结合生态空间保护与管控要求,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制定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方案,预防或减缓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同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有关社会经济概况、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与调查、生态环境影响预测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原则上可以适当简化。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