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减排,我局联合水利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核定三门县农业水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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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8日-8月16日
关于进一步核定三门县农业水价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及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 》(浙价资 〔2018〕157号)和《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办法》(浙水农电〔2020〕14号)文件精神及考核要求,根据批复的《三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县级实施方案》,现进一步将三门县农业水价核定结果通知如下:
一、农业水价核定原则: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将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在条件成熟后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的 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
二、县级农业水价核定结果
根据批复的《三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县级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 ,明确我县按方分类水价为粮食作物渠道灌溉水价*/立方米、管道灌溉水价*/立方米,经济作物渠道灌溉水价*/立方米、管道灌溉水价*/立方米。
三、农业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在2018年出台的《三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价格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原则上超定1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0倍计收;超定额10%- 20 %(含)的,按现行水价的1.2倍计收;超定额20%以上的,按现行水价的1.5倍计收。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门县水利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