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研〔202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精神,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优秀科研成果的产出率和转化率,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扩大 (略) 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财办发〔2019〕7号),以及《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及学校等批准下达的各类科学研究项目。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上述各级部门批准立项并拨付(或由主持单位转拨)的财政性经费(含配套经费),以及其他各类纵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 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有具体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照相关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坚持“放管服”结合,推进简政放权,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并依法依规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对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1.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和规划,承担学校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具体负责项目前期策划与培育、组织申报、项目立项、阶段检查、验收与结题、成果管理、监督等;指导、督促和检查二级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管理要求,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与验收等。
2.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验室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对购置、生产和产生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4.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进行过程跟踪审计,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5.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等。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和协助科研处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的审核和过程管理,督促科研项目进展,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并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配置资源,培育科研特色,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必须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开展科学研究。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过程管理,按照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和财政经费管理要求,对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申请和立项管理
第八条 科研处负责收集、整理、发布国家及行业的各类科研项目申报信息,与二级单位联动谋划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及重大项目组织策划和论证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面向本单位教师发布各类科研信息,对本单位教师申请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协调科研项目论证申报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有关项目规划、计划、指南、通知、公告的要求,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申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由科研处汇总申报材料后,按项目发布单位的原则和申报要求,经初审、专家评审推荐及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按要求必须公示的项目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处理公示异议后,统一推荐上报或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后,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计划任务书,并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科研处根据项目经费到账情况,会同财务处建立经费专账,下拨经费。同时,根据项目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督促和检查。二级单位应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科研项目任务书中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需要调整,项目负责人和所在二级单位应及时报告科研处,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事项变更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离、辞职与学校解除聘用(任)关系的,项目负责人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办理结项变更或项目终止手续,变更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项目负责人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
第五章结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的结题、结账工作,二级单位应及时组织、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科研处负责审核结题材料的合理性与合规性,签署审核意见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发布单位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结项,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学校立项的校级、教育厅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专家验收 (略) (部)结题。专著及论文出版或发表时,应标注项目来源和批号;未标注的,不视为项目成果。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无法完成时,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科研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管理时限规定,及时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 (略) 纵向科研项目延期申请表》(附件1),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科研处依照项目发布单位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申请手续,获项目发布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2.科研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科研处依照项目发布单位规定程序办理终止申请手续,获项目发布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研处报请项目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1.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执行或拒不结题的;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学术诚信的;
3.验收未通过的。
对撤项项目负责人,自撤项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由科研处牵头申报的项目。对学校科研工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将追回剩余经费、追回所拨科研经费,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项目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填写《 (略) 科研项目绩效评价表》(附件2)。公开竞争类项目在结项时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开展过程评价。后补助类项目在申报时开展绩效评价,将项目评审与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合二为一,统一指标体系,根据评价结果,择优给予支持。评价指标突出其贡献度、成果效益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和项目绩效发放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人员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施学校、 (略) (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可授权科研财务助理负责日常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类别与配套按照如下执行:
1.以下有下达经费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学校按下达经费(扣除外拨经费)的直接经费给予配套。其中,二类及以上项目配套比例为1:2;三类项目中教育部研究项目为1:1.5;省部级研究项目为1:1。执行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下拨经费总额的70%配套。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教育厅项目、联合申报项目(非牵头单位)和无下达经费的项目不做经费配套。项目配套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室条件建设、成果出版资助、专题资源库与图书资料购置等。
(1)人文社会科学类
一类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二类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霍英东教育 (略) 校青年教师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三类项目:教育部研究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2)自然科学类
一类项目:国家科技专项(经费*元以上);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经费*元以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元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元以上)。
二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专项(经费*元以上);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经费*元以上);霍英东教育 (略) 校青年教师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三类项目:教育部研究项目;安徽省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经费*元以上);国家科技专项(经费*元以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2.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按一定比例配套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含自筹),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给予必要的配套或资助。
3.校级科研项目根据当年申报文件要求给予项目经费资助。科研启动金项目按学校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进行资助。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分配和使用范围。项目按照项目编制方式可分为预算制科研项目和包干制科研项目两种。其中,包干制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照《 (略) “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科研〔2022〕8号)文件执行。预算制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执行如下:
1.预算制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2.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应严格控制采购量,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3.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间接成本、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间接成本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以及水、电、气、暖消耗等支出;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和项目依托二级管理单位用于科研管理所产生的各类费用;绩效支出是指为体现项目科研人员价值,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
(1)各类项目管理办法中对间接费用的核定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1)*元及以下部分为40%;
2)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30%;
3)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25%;
4)超过*元的部分为20%。另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上浮。
管理费和间接成本:学校按间接费用总额5%提取,纳入学校科研管理经费统筹使用。
绩效支出: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对绩效支出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比例列支:结题验收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项目,按不超过间接经费总额的95%列支;撤项或终止的项目,不得申请绩效支出,已申请的绩效支出和间接经费剩余部分按相关项目管理要求处理。
(2)不设间接费用预算的科研项目,管理费按项目立项批准总经费5%提取,不列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
(3)学校作为牵头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申报书中与合作单位约定间接经费分配比例,合作单位的间接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间接经费的核定比例。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预算与执行。
1.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结合研究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报科研处与财务处审批。
2.预算制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的业务费、劳务费及*元以下设备费预算,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元以上的设备费预算,需提供明细。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3.项目配套经费需单独编制预算并进行独立财务管理,仅可列支直接经费,不列支间接经费,具体使用按照《 (略)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4.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合作合同中明确经费具体分配方案,并在预算中单独列示支出。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项目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 (略)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表》(附件3)。有明确规定的,依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履行申请与审批手续,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如下规定执行:
(1)对项目原预算未列外拨经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增列的,以及设备费与外拨资金预算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
(2)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研处同意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3)在项目研究周期内,预算调剂频率限每年不超过1次。项目已经出具项目决算表后,不得调整项目预算。
6.项目经费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项目负责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严禁与课题研究无关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7.间接经费的绩效支出部分原则上分立项当年度、次年度(或研究中期)和项目验收后三个时段支出,前两次的支出比例分别不超过项目绩效支出的40%、30%。绩效支出申请程序: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绩效税收部分由绩效支出的个人负责。
8.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在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内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学校相关资产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学校有权进行调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经费转拨与结余经费管理。
1.因与外协单位开展项目合作而拨入的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拨入项目经费须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或项目预算回执等文件约定执行。如需调整预算,应报科研处及外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无具体文件规定的,所有拨入经费按照直接经费管理。
2.由牵头的合作科研项目,外拨经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涉密科研项目外拨经费,按国家有关法律和保密制度要求执行。在计算科研项目奖励时,计算基数扣除外拨部分经费。
3.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开展对外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合作研究之名,利用外协单位逃避学校监管。一经发现核实,科研处和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已经拨付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全额退回财务处。学校声誉因此受损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4.项目负责人辞职或调离学校等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按如下原则处理项目经费相关事宜。
(1)若承担的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依托单位变更有明确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项目经费可予转出。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的,项目负责人若未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在保证科研项目继续进行的前提下,项目经费可正常使用。
(2)若承担的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负责人变更有明确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在保证科研项目继续进行的前提下,项目经费可正常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的,项目负责人若未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在保证科研项目继续进行的前提下,项目经费可正常使用。
(3)以学校名义资助的项目,终止项目实施,中止项目经费的使用。
(4)已计提的间接费用不予转出。
5.科研项目在完成结题或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若项目主管部门无结余经费相关规定,结余经费将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学校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从结余经费中计提设立个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项目负责人及原项目团队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多出部分将统一收归学校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个人“科研发展基金”参照本办法直接费用支出范围执行。
6.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结项或被撤项、中止的科研项目,除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追缴已拨付经费外,学校将追缴该项目的全部资助经费。
第七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实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或验收结题后,项目研究成果经鉴定后技术水平高(国内外首创、填补空白等),并形 (略) 场的技术产品,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各二级单位应积极组织好本单位科研项目成果凝练、成果鉴定申请、各级科技奖项申报、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八章学术诚信与追责
第二十八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学术诚信,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经查实的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校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学术处罚。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需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不得有其他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科研处牵头办理涉及科研项目及其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类别将根据安徽省教育厅最新相关项目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原《 (略)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研〔2020〕11号)、《 (略)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研〔2017〕4号)和《 (略) 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科研〔202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