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14日-2024年9月20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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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评价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扩建EVA颗粒生产项目 | (略) 涵江区江口镇五星村顶墩9号 | (略) 涵 (略) | 福州晋安 (略) | 项目系租用 (略) 的厂房,总租赁面积1576m2。项目投资*元,环保投资*元,扩建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为年生产EVA颗粒300t。 | 运营期: 1、污水防治: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处 (略) (略) 。 2、废气防治:在密炼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在密炼机、开炼机、挤出机、造粒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3、噪声防治:(1)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生产车间进行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应尽量布置于车间中部并采取减振基础措施,来降低项目噪声排放对外界环境的影响; (2)设备采取隔声、隔振措施,如在声源加隔振垫、建筑隔声等; (3)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防止异常噪声的产生。 4、固废防治:鞋材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通讯地址: (略) 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44-46号全科综合受理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