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略)8
二、项目名称:中江县2023年耕地轮作休耕扩种油菜试点工作项目油菜绿色防控(太阳能杀虫灯)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南湾街道上李朗洲 (略) 一栋三楼
被投诉人1:中江县 (略)
地 址:中江县凯 (略) 中段618号
被投诉人2:四川 (略)
地 址: (略) (略) 211号1栋F7-1号
四、基本情况
(略) (略) 不服四川 (略) 于2024年4月7日就中江县2023年耕地轮作休耕扩种油菜试点工作项目油菜绿色防控(太阳能杀虫灯)采购(项目编号:N(略)8)作出的质疑答复,2024年4月11日通过快递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13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采购文件中的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30天内支付40%货款((略)方向(略)方提供有效的收款单据),货物验收合格30天内,支付60%货款给中标人。而验收时间为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90日内组织验收,严重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
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类采购,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不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却将实施方案作为评分项。
投诉事项3:
质量保障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不属于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但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当中,却将质量保障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作为评分项,没有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驳回。
中 (略)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