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24〕111号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 (略) 医疗保障局:
为完善医药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强化我区医药采购价格监测工作,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发挥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方的作用,促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回归合理水平,现就建立自治区医药采购价格监测哨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监测哨点
(一)监测哨点。全区设立5个医药采购价格监测哨点,分别为内蒙古自 (略) 、内蒙古医科大学 (略) 、内蒙古科技大 (略) (略) 、 (略) (略) (略) 。
(二)义务监督员。借鉴国家医疗保障局征集医药采购义务监督员做法,建立自治区医药采购价格义务监督员制度,各监测哨推荐1名医药采购价格义务监督员。
二、明确监测产品范围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为主,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药品和医用耗材。
三、监测内容
(一)医药采购价格监测哨点发现生产企业供应产品价格 (略) 价格存在虚高的现象,汇总信息按月报送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二)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医药采购价格工作,发现反映药品和医用耗材异常价格,或受邀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活动,如出席见证集采产品现场开标、协助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医药采购价格监测是医药采购工作重要一环, (略) 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各医药采购价格监测哨点要将任务落实到人,高质量报送义务监督员,确保医药采购价格监测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在开展医药采购价格监测工作中出现的舆情, (略) 要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引导社会预期
(二) (略) 于5月30日前报送医药采购价格义务监督员名单。监测哨点每月25日前报送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监测信息表汇总信息至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监测哨点报送信息要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张 燕 0471-*
邮 箱:*@*63.com
附件:1.医药采购价格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及推荐表
2.药品采购价格信息监测表
3.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信息监测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