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陵水黎族自治县贯彻落实海南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整改措施
(序号61)整改完成情况公示表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4日-2025年1月6日
整改措施 | 措施序号(61):对核 (略) 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
整改牵头单位 | 县营商 (略) |
整改时限 | 2024年12月底前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李蕾 0898-* |
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 针对我县核 (略) 排污许可证中“排污单位在有设置排气筒情况下按无组织排放执行,存在大气污染排放形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标准规范”的问题,我局现场核 (略) 排气筒约10米,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3项:“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的规范要求,核 (略) 排污许可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2023年10月8日,我局经函询县 (略) ,明 (略) 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未设置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按无组织排放填写。经现场核 (略) 设置排气筒约10米, (略) 排污许可证按照无组织排放执行,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规范要求。已整改完成。 |
工作成效 | 县营商 (略) 、县 (略)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单位意见:同意通过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