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无锡市新发城市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60%股权 | ||||
项目编号 | WXCQG24001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4年01月03日 | 挂牌终止日期:2024年02月18日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略) (略) 股东决定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略) (略) | |||
经济类型 |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MA26MXXH5C | ||||
注册资本(万元) | 4100.* | ||||
法定代表人 | 黄国余 | ||||
住所 | (略) 新吴区和风路26号新发汇融广场2-208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园艺产品销售;人工造林;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水污染治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26 |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建筑业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略) (略) 持有60% 股权无锡 (略) 持有40% 股权 | ||||
2022年主要财务指标(审计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18668.47 | |||
净资产(万元) | 961.59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19652.77 | ||||
利润总额(万元) | 699.88 | ||||
净利润(万元) | 524.91 | ||||
2023年11月30日主要财务指标(报表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15463.80 | |||
净资产(万元) | 905.69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9673.73 | ||||
利润总额(万元) | 843.54 | ||||
净利润(万元) | 539.50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中企华 (略)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中资评报字(2023)第7022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无锡高新区( (略) 新吴区)国资办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31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额(万元) | 18896.03 | 19204.49 | |||
负债总额(万元) | 18114.99 | 18114.99 | |||
净资产(万元) | 781.04 | 1089.5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653.70 | ||||
特别事项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无 |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
(略)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
(略) 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期间权益增加额 | —— | ||||
其他重要事项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4100万元,实收资本300万元,其中转让方实缴180万元。 | ||||
转让底价 | 653.7万元 | ||||
交易条件 | 1、(产)股权转让总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16时前按挂牌价的20%向无 (略) 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4、本次产权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5、受 (略) 章程规定期限完成转让方认缴而未实缴的出资。 6、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备查文件 |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行为批准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江苏中企华 (略) 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23)第7022号《评估报告》。 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3]第4-00529号《审计报告》。 5、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亚审[2023]123号《审计报告》。 | ||||
其他说明 | 1、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 2、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产)股权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至产交所查询《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 (略) 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王经理 | |||
联系电话 | 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