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S0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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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略) 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4-01-2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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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湘环许决字〔2024〕72号 关于湖南 (略) (略) 转移的批复
湖南 (略) :
你公司(地址: (略) 岳塘区钢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1)于2023年12月6 (略) 转移危险废物至 (略) 利用的《 (略) 转移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2023年12月6日受理,于2023年12月 (略) 生态环 (略) 转移商请函(湘环固函〔2023〕550号), (略) 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1月22日复函(鲁环固审〔2024〕51号)同意接受。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审查, (略) 转移利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 (略)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危险 (略) 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 (略) 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的决定”等规定,同意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HW11精(蒸)馏残渣(煤焦油)(废物代码:252-002-11)12000吨转移至 (略) 利用,转移通过公路运输,转移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履行移出人义务, (略) 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填写、运行电子联单,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要求实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并自觉接受当地以及沿途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监管。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接受人与以上批复内容不一致时,必须重新提出 (略) 转移申请。
三、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危险废物转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 (略) 生态环境厅。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