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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略) 大安区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 (略) 大安区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略) 大安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2日
附件1:
(略) 大安区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略) 大安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储备林项目”)的金融贷款资金管理,依法依规使用贷款资金,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融资风险,根据根据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金融贷款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贷款资金,是指纳入我区储备林项目建设范围,并按照储备林项目建设相关政策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专门用于储备林项目建设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 金融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地方政府和建设主体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政府不得违规对储备林项目还本付息进行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四条 金融贷款资金使用范围为列入《 (略) 大安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略) 大安区国家储备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实施范围内的营造林、多种经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五条 储备林项目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财政补贴资金可用于项目资本金,贴息资金应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 储备林项目要坚持政府负总责,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主导作用。
第二章 贷款使用及偿还
第七条 项目资本金筹集
(一)贷款发放前,项目资本金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先期到位。
(二)建设主体利用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以及其他自筹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划转至其在金融机构设立的指定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前资本金前期到位审核。
(三)对于先期投入项目建设的项目资金,其支付凭证等材料需经审计机构认定、金融机构认可。
第八条 合同签订。建设主体、担保主体应落实贷款承诺的全部条件内容,并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第九条 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根据建设主体的提款申请,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规模,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建设主体在金融机构设立的项目专户。
第十条 资金支付使用。建设主体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支付贷款资金,需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付相关资料,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支付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主体应按合同约定于还款日前将还款资金归集至其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还款账户,保证按期偿还。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建设主体开展项目资本金筹集工作。
(二)协调金融机构金融贷款工作,指导建设主体做好融资方案编制等工作。
(三)指导建设主体按照贷款申请流程进行申请办理。
(四)根据项目贷款合同,指导建设主体按项目建设计划统筹安排资金拨付。
(六)指导建设主体开展项目贴息资金申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二)明确贷款资金使用要求,监督、审核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协助配合建设主体开展项目贴息资金申领。
第十四条 建设主体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资金拨付、使用和偿还完善内控制度,每 (略) 对储备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开展审计。
(二)负责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储备林项目贷款资金。
(三)负责筹集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情况向贷款银行提出提款申请、资金支付申请等;收集整理项目投资发票或账单,组织相关材料向贷款银行部门申请使用贷款资金,保证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资金,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四)汇总并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积极配合林业、财政等主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项目贷款期内本息偿还。
(六)其他应履行的相关资金使用职责。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健全项目提款、用款及财务管理等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将采用约谈提醒、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十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属于财政预算资金,资金预算、申请、下拨、使用和决算等管理执行现行有关制度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稽查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管理,项目会计核算按照基本建设单位现行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建设主体负责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报送所属林业主管部门。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发现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负责通知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同时,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林木采伐需征得林业主主管部门书面同意,采伐收益优先用于项目还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安区储备林项目建设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略) 大安区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家储备林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根据《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川林发〔2019〕30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通如》(川林规函〔2020〕977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国家储备林建设推进会议精神,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以增加木材储备和林业产业发展为主线,积极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建设优质高效的国家储备林,全面改善生态环境和森林质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木材安全,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入股、租赁加入股、租赁等方式进行林地流转(以下简称“流转”),采取议价收购方式收储林木(以下简称“收储”),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破解重点生态区森林利用与生态保护矛盾,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全区林种结构、布局更加合理,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进一步做大做强林业产业,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总目标。全区计划实施集体商品林流转、收储约*亩,范围涉及全区10个镇街。
三、流转收储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整体调控、分步实施、平稳推进,促进全区森林资源质量、生态服务功能持续提高,维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
(二)坚持自愿有偿原则。遵循林农自愿,按照“自愿、有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收储有序原则。根据集中连片、有利于规模经营的总体要求,按照流转收储计划整村推进。
(四)坚持与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乡村振兴相结合,促进产业发展、农民就近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四、流转收储主体及对象
(一)流转收储主体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村辖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收储主体。
(二)流转收储对象
本村行政辖区内的以下对象:
1.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
2.依法确权给个人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3.依法确权或流转到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组织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
4.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5.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6.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组织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主体和流转收储对象
经大安区人民政府授权实施国家储备林建设的四川 (略) 为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主体,建设主体只允许在授权项目区域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和经营。建设主体经营需要的林地、 (略) 场化运作向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收储。
五、流转收储程序
(一)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流转收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各镇街具体负责推进流转收储工作。
(三)镇村干部开展入户宣传动员,适时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流转方式。
(四)协议签订:
1.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并转报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后签订流转收储协议。
2.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集体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林地流转同意书后签订流转收储协议。
(五)流转收储主体根据签订的协议,制作流转花名册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与储备林项目建设主体签订流转收储协议。
(六)对已支付流转收储费的地块,各镇、村负责收集原
相关材料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全体参会成员(或参会成员代表)签字的会议记录,整理成册后,分镇统一交储备林项目建设主体,储备林项目建设主体按项目区进行整理完善后报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林权转移登记。
六、流转收储方式和年限
(一)流转方式
1.入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林地入股。项目建设主体在流转的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上新造林木采伐后,按采伐林木价值的一定比例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分红收入留存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后,再将其余部分全部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项目建设主体根据经营需要在林地上开展林下种、养殖获取的利润,按获取利润的一定比例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分红收入留存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后,再将其余部分全部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
2.租赁加入股
项目建设主体按林地流转面积每年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固定保底租赁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固定保底租赁费全部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林地入股。项目建设主体在流转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上新造林木采伐后,按采伐林木价值的一定比例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分红收入留存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后,再将其余部分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项目建设主体根据经营需要在林地上开展林下种、养殖获取的利润,按获取利润的一定比例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分红收入留存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后,再将其余部分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
3.租赁方式
项目建设主体按林地流转面积每年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固定租赁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固定租赁费全部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
流转方式必须保持整村统一,各村应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选择以上任意一种流转方式。
(二)收储方式
采取一次性协议收储。储备林项目建设主体根据年度采伐计划确定当年需各村采伐地块和面积后,按亩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林木收储费,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建设主体提供的地块范围收储林木,并向农户支付林木收储费。待全村全面完成年度收储任务后,项目建设主体进场实施采伐。
(三)流转期限
林地流转期限为30年。在流转期限内,实施主体对土地享有经营权,对土地上营造的林木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涉。流转期限满后,如果需要继续流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前重新签订协议,不再继续流转的则返还给原权利主体责任单位或个人。
七、流转收储价格
(一)林地流转价格
1.以入股方式流转的林地。一是项目建设主体在林地上新造林采伐后,按采伐林木价值的20%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采伐林木价值的15%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其余5%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统一管理;二是项目建设主体在林地上开展林下种、养殖获取的利润,按获取利润的30%分配到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获取利润的25%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其余5%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统一管理。
2.以租赁加入股方式流转的林地。一是项目建设主体按每亩每年70元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固定保底租赁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固定保底租赁费全部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二是项目建设主体在林地上新造林采伐后,按采伐林木价值的15%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采伐林木价值的10%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其余5%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统一管理;三是项目建设主体在林地上开展林下种、养殖获取的利润,按获取利润的20%分配到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获取利润的15%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剩余5%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统一管理。
3.以租赁方式流转的林地。项目建设主体按每亩每年150元支付租赁费。
(二)林木收储价格
全区各树种林木收储平均价格:1000元/亩。
八、其他事项
(一)在林权流转期内,林地所有权仍归原林权所有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归项目建设主体。
(二)林权流转后,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要转移登记到项目建设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原林权主体有义务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林权流转(收储)主体在流转期内开展经营活动从事 (略) 、防火隔离带、临时管理用房建设,原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主体不得干涉,项目建设主体不再给予任何补偿费。
(四)林地流转期内,如国家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林地征占用补偿费应先支付项目建设主体已付的流转费,剩余部分再支付给原林权所有权人;林木补偿费则直接支付给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建设主体应按协议确定的流转收储方式对林木补偿费进行分配。
九、保障措施
(一)开展政策宣传
通过召开宣传会议、宣传栏、新媒体等方式,重点宣传国家储备林建设、区政府批复的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方案等相关政策,确保相关政策家喻户晓,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镇街要在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和特别问题报区委、区政府决定。
(三)做好保障工作
要做好林权流转收储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根据林权流转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
十、相关要求
国家储备林项目是进一步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高效推动林地流转和收储工作,严禁挪用、截留和挤占资金,对发现相关违规违法问题,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方案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