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交通运输局:
报来《关于呈报平罗县滨河大道管理站充电桩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平交发〔2024〕2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平罗县滨河大道管理站充电桩项目
(项目代码:2402-*-18-05-* )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通过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充电 (略) 络布局,满足渠口乡和沿线新能源车辆充电需求,节约出行成本,降低碳排放,对促进渠口乡经济发展以及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三、项目建设地点
平罗县城滨大道管理站。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主要在平罗县城滨大道管理站项目地块内新建充电桩5个,同时满足10辆车充电。充电桩充电负荷为120kw,两辆车共用充电桩时,每辆车充电负荷60kw。项目配套建设800KvA箱式变压器1个 (略) ,由市 (略) 10K (略) ,接入变压器,设置1处电井,配套建设红外摄像监控5处,指示牌2处,标识充电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计划建设工期
2024年3月-2024年5月。
六、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69.*元,其中:工程费用64.*元,其他费用3.*元,预备费2.*元
资金来源为:宁夏交通运输厅补助资金69.*元。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建设,并通过宁夏 (略) (略) ,使用项目代码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保、水保、抗震设防、施工许可等项目审批手续。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避免形成新的债务。
(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你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我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审定概算表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