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特种作业领域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培训主体责任,引导培训考试机构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行为,切实提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
一、无证上岗类案例
1、宁波某 (略)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4月7日, (略) 鄞州区东吴镇应急消防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阳龙 (略) 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查实1名正在作业的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元。
2、宁波 (略)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6月12日,北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新碶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北仑区新碶街 (略) 1号的金光食品(宁波)有限公 司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金光食品(宁波)有限公司将蒸汽分汽缸制作、安装及保温工程承包给了 (略) , (略) 将其中非资质辅助工程部分分包给了宁波 (略) ,宁波 (略) 电焊工黎某林正在对分包工程进行现场焊接作业。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证黎某林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复审已失效(复审日期2022年12月17日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仑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元。
3、 (略) (略)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22日,镇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 (略) (略) 进行安全检查时,现场查实1名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的员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档、《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三条第二项、《进一步规范事前上限处罚、取缔、关闭和追究刑事责任程序规定(试行)》(甬应急〔2023〕3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
4、宁波 (略)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5月13日,江北区庄桥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 (略) 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气体保护焊机器作业人员叶某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5 (略) 作出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5、 (略)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案
2024年4月18日, (略) 应急管理局执 (略) 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钣金车间内2名从业人员汪某某和包某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但未能提供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该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略) (略) 作出罚款4.*元的行政处罚。
6、 (略) (略)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案
2024年6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宁波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 (略) (略) 特种作业情况开展核查,发现该单位1名作业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培训合格证实施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元。
7、 (略) 某废旧 (略)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案
2024年4月1日,根据《 (略)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商务局工作人员转交的现场拍摄视频以及《关 (略) 某废旧 (略) 涉嫌无证操作电焊线索的函》, (略) 应急管理局执法 (略) 某废旧 (略) 总经理 (略) 生产场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员工马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气焊切割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元。
二、考试机构违规案例
1、奉化安全生产考试点(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实操考试违规案
2024年7月17日,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视频巡考发现宁波奉化安全生产生产考试点,在组织低压电工实操考试过程中,擅自改变实操考试计划、实操考试采用模拟仿真设备、考评员监考员脱离岗位、考场视频监控监控画面做到全覆盖、公共科目考试场地无管理人员、考生随意进出、监考及考评人员均为考试点(培训机构)工作人等违规问题。上述情形严重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点和考务人员暂行规定》(浙应急基础[2022]11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以上违规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奉化安全生产考试点作出暂停3个月考试的处理。同时责令奉化安全生产考试点高标准的完成问题整改, (略) 局现场确认,报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展考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