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招建法罚〔2024〕5号
单位名称: (略) (略)
地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 (略) 1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TDEKH3X
法定代表人:蒋丽雪
身份证号:3506×××××××××
委托代理人:黄煌
身份证号:3506×××××××××
2024年5月11日,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由你司负责施工的华东(福建) (略) 热电节能降耗超低排放技改项目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在现场拆卸施工升降机(闽EC-S*)起重机械设备期间,你司未按规定指定安全员、机械员等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
经查明:在华东(福建) (略) 热电节能降耗超低排放技改项目现场拆卸施工升降机(闽EC-S*)起重机械设备期间,你司未按规定指定安全员、机械员等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2024年5月11日我局予以立案,并于2024年5月11日对建设单位华东(福建) (略) 技术部经理沈继坤、施 (略) (略) 项目负责人黄煌、监理单位福建信荣 (略) 项目现场监理员林锦俊做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
你司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行政执法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等。
本局认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司负责施工的华东(福建) (略) 热电节能降耗超低排放技改项目现场拆卸施工升降机(闽EC-S*)起重机械设备期间,你司未按规定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鉴于该项目违法情节轻微,且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与调查取证过程中能积极主动的配合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不瞒报谎报,并主动进行整改,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并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G405.30.5项的处罚基准设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0.*元的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书上提示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漳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