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赤峰永昊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批机器设备公开招租(年租金底价698000元/年,租期5年) | ||
项目编号 | N0109FCZZ* | 产权子类型 | 设备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7-10 00: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7-21 23:59:59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延期。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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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未评估 | |||||||||||||||||||||||||||||||||
评估基准日 | 未评估 | ||||||||||||||||||||||||||||||||||
评估机构 | 未评估 | ||||||||||||||||||||||||||||||||||
租金底价(元) | *.00元/年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赤峰永昊 (略) 联系人:周经理 联系电话:* | |||||||||||||||||||||||||||||||||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赤峰永昊 (略) 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略) |
特别 | 1、本次出租标的为焊接平台及夹具、金属材料分析仪、车床、电子吊秤等一批二手机器设备,标的明细参照附件清单,具体以实地勘验为准,公告中涉及的标的图片、明细数据等仅供参考,标的状况以勘验时实际情况为准。本批标的为动产,承租方须在现 (略) 宁城县长明机械园区内部使用,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移,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 2、本批标的为出租方依法接收的一批抵债资产,设备为现状交付,出租方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承诺,承租方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租赁设备的技术状态完好。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的费用,租赁期间设备所有维修、损坏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在使用、操作或其他方式使用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等问题,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3、租赁期间,承租方对标的负有看管义务,如标的设备发生损毁、遗失,灭失,均由承租方承担损失。 4、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5年,租期内租金不变。挂牌价为该项目1年的租金底价。 5、租金支付:标的设备为动产,如租赁期间设备发生折旧或者减值,承租方不得因设备总数或价值减少而减少租金的支付,承租方需在竞价结束后,按照5年租金成交价分20个季度按等份支付租金。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7、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特别提示: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按系统提示付清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标的交割 | 详见“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数量、质量变化不调整租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如承租方租赁期限内按照约定时间正常缴付全部租金,交纳第20期租金后,上述设备所有权自动转移至承租方。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购协议》),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或《租购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第一季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4、中心在收到第一季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将第一季度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出具交易凭证。 5、标的移交前承租方需将承租押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出租方收到第一季度租金以及承租方缴纳的押金后,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如出租方未能在公告约定时限移交出租的标的,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租金,且承租方不追究出租方任何责任。 6、后续标的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租金支付日期为签署协议后每个季度起始的5日前。 7、押金交由出租方后不产生孳息,如承租方方履约至第20个季度,则押金抵顶第20个季度的部分租金,如承租方在协议过程中违约,则押金不予退还。 8、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或对设备进行改装,也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售、转租、转包、转借、抵押、担保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标的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 9、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0、标的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终止的,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双方互不承担损失。 11、出租方有权不定期查看租赁设备的技术状态,租赁设备损坏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及时修复。 12、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标的勘验: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 周经理:*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07-10 00:00:00 至 2023-07-21 23:59:59 | |||
报名手续 | 详见附件下载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3-07-21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2.、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将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季度租金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 若竞租成功,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租金、服务费后,自动转为第一季度租金的等额部分; 2、若竞租不成功,内蒙古产权 (略) 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承租方。 | ||||
交易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500.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3-07-10 00:00:00-2023-07-24 10:0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20 | ||
服务费 | 服务费按年租金成交金额的5%收取。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何经理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 |
咨询地址 | (略) 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 | |
技术支持 | 赵经理 * | |
其 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