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铜环查(扣)〔2023〕1号
被查封单位: (略) 铜梁区石鱼镇兴发村8社王江湖、曹洋等人合伙的废旧铅蓄电池拆解点
合伙人:王江湖
身份证号码:5116**********4917
居住地址: (略) 武胜县**镇**村9组17号
合伙人:曹洋
身份证号码:5102**********1211
居住地址:不详
经营地址: (略) 铜梁区石鱼镇兴发村8社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铜梁区石鱼镇兴发村8社租用他人厂房,兴办的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利用、处置项目,未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利用、处置等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的废旧铅蓄电池拆解点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3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王江湖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你单位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件下擅自进行废旧铅蓄电池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等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4、王江湖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对王江湖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环境违法 (略) 铜梁区石鱼镇兴发村8社王江湖、曹洋等人合伙的废旧铅蓄电池拆解点及王江湖、曹洋等合伙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 (略) 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之规定,现对你单位的车间总控电源控制箱(1个)、电极板(约60吨)、铅灰吨包袋(4袋)、挤压机(1台)、筛分机(1台)、破碎车间电源箱(1个)、破碎机(1台)、熔炼炉(1套)、铅块(约6吨)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8日(时间从2023年3月31日起至 2023年4月2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铜梁区石鱼镇兴发村8社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加工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