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新能源船舶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琼湖街道共和社区 |
建设单位 | 湖南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中鉴 (略) |
项目概况 | 湖南 (略) 新能源船舶制造基地建设项 (略) 琼湖街道办事处共和社区,总投资180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1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设备车间、喷漆车间、喷砂打磨车间、生产车间、船台、科研办公楼以及其他配套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金属钢制船舶20艘。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喷涂车间建设为封闭式车间,油漆、稀释剂等原辅材料均在喷涂车间内进行调配以及喷涂,喷涂后的工件在喷涂车间内自然晾干,喷涂废气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解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苯、二*苯、TVOCs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1中汽车制造排放浓度限值及表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漆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厂区内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的限值要求;小件打磨在打磨房内进行,小件打磨粉尘经收集后经脉冲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切割、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大件打磨粉尘经自然沉降,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后排放;食堂油烟废气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通过排气筒引至屋顶排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略) 地方标准DB43/1665-2019)表1中二级标准后用于场地周边绿化,不外排。收集的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洒水降尘,后续洁净雨水通过阀门切换后外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总平面图布置,优化设备的选型,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废钢材、废焊渣外售废品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中漆渣、废油漆(稀释剂)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 通讯地址: (略) 迎宾路5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