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机构联系人:王玉萍 联系电话:021-*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略) 碑 (略) 北段14号1幢1607室商住房地产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碑 (略) 北段14号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市房权字*-24-1-1-1607号 | 实际用途 | 商住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05.31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四)(五)(六)(七)(八) (四)产证记载权利人“ (略) ”已于1999年被工商吊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说明:目前评估对象实际持有人为“深圳华润 (略) ”,评估过程中未考虑上述事情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五)纳入本次评估 (略) 碑 (略) 北段14号1幢1607室商住房产欠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费用,且本次评估对象土地使用权来源以及土地使用期限等均未记载,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其转让交易时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 评估过程中未考虑上述费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六)评估对象一产证记载坐落为碑 (略) 北段14号1幢1607室,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经济行为文件,评估对象变更地址 (略) 143号606室,为同一房产。评估 (略) 江岸区怡东大厦8层I座办公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权证号为“武房房自01字第*号”,委托人 (略) 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 (略) 不动产登记信息记载的权证号为“岸自*”,经核实两者仅为记载方式差异,实际为同一 评估对象。 (七) (略) 碑 (略) 北段14号1幢1607室房产产证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明确记载房屋用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评估对象所在楼栋为商住楼,该房 (略) 当年购置的综合楼商住用途房地产,本次评估对象按照商住进行评估。根据西安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查询获得的当时三九企业集团内部《 (略) 购买办公用房申请的通知》,当时评估对象系三九贸易 (略) 场需求,购买作为办公用房。 (八)本次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值(不含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其他税费),未考虑该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 | |||||||||||
其他披露内容 | 根据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9月12日出具的《 (略) 碑 (略) 北段14号1幢1607室商住房地产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3)翰律意字第001号】“七、重要说明”:本次转让标的物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权利 (略) ,因此在办理标的物过户手续时, (略) 办理标的物过户手续。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并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华润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 (略) 1号综合办公中心2-4层、6-9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润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后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①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②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竞买人递交受让材料缴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竞买人递交受让材料缴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④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⑤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标的资产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日,则视作受让方,重大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以现状交易的全部或有风险。(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政策相关的规定,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3)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标的过户,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转让方有权自受让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全部转让价款的30%作为转让方赔偿金,剩余款项无息退回给受让方。(4)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5)受让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一次性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6)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7)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办理产权变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办理产权过户),且相应权属证书变更时载明的权利人应为受让方,不是受让方之外的第三方,否则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8)同意自行办理转让标的的权证变更,并承担变更登记过程中可能产生需受让方承担的税费及存在的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等或有风险。(9)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资产。(10)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完成权证变更登记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完成权证变更登记之后产生的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11)因转让方须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审核报批时间较长,且不受转让方控制,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6.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标的产权之现状,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本次转让为按现状转让及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为完成本次交易: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房产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按照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且完成标的房产的现状交接。 8.本项目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9.本项目交易及标的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10.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不含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其他税费)。本项目办理过户手续时所涉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涉计税基数、税项、税率等)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2.*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的工作日上午9:30---下午16:30 |
展示地点 | (略) 碑 (略) 北段14号1幢1607室 |
联系人 | 范紫怡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