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高新 (略) :
你公司报送《咸宁国际*港物流 (略) 域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现就涉及河道、水库管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评价报告对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
咸宁国际*港物流园项目(项目代码:2209-*-04-01-*)主要建设 (略) 综合物流园及仓储用房6.*平方米、先 (略) 5.*平方米、配套综合楼、公寓及服务用房1.*平方米,车辆加油站、车辆维修站0.*平方米、仓储物流用房1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9.*平方米。因咸宁国际*港物流园项目建设涉及现有汪把头港,咸宁国际*港物流园项目配套工程咸宁国际*港物流园王家祠水库泄洪通道改造工程对汪把头港上游(排洪渠1+572~3+257段)进行改造,排洪渠按照1:2.1~1:2.5坡比进行开挖至设计渠底,渠底宽6m,采用C25砼固脚脚槽,植生块护坡护至10年一遇设计水位,顶部设C25砼压顶,压顶以上采用草皮护坡;对汪把头港下游(排洪渠0+000~1+572段)清淤疏挖。项目可研批复范围涉及王家祠水库管理范围2.*m2,该区域主要工程措施为绿化、道路。为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对该工程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二、总体意见
根据《防洪标准》(*)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咸宁货场外迁及新建货场综合物流基地工程可研鉴修方案的意见》,同意本工程涉河建设内容所在汪把头港K0+000~K1+572段防洪标准采用10年一遇,K1+651~K3+429段采用100年一遇,王家祠水库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校核标准为100年一遇。咸宁国际*港物流园自身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三、有关要求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 (略) 水 (略) 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管,开挖的土石方不准堆放在河道内或河滩上,占用行洪断面,影响河道行洪。工程施工期应避开主汛期,为确保汛期防洪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必须接 (略) 水 (略) 的监督检查,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河道原貌,以利于河道行洪畅通。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它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2.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防洪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3.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恢复河道原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4.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文件及《咸宁国际*港物流 (略) 域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稿)》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略) (略) 水 (略)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