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地点: (略) 门头沟区 (略) 1号楼501室
公示时间:2023-09-01
受理时间:2023-08-2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氯化氢、氨气,经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排气简高度距地面 51m,此外发酵过程会产生发酵废气,发酵废气经过氢氧化钠消毒后排放至车间,车间为负压环境,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不会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影响。 2、污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门头沟第二再生水厂;生产废水排入位于所在建筑(德山大厦)地下东北角的污水处理站进行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门头沟第二再生水厂处理。 3、噪声 本项目产生的噪声经过墙体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4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的声环境的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中的生活垃圾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可回收的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危险废 (略) 定期清运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做好各项申报登记工作。
公众参与情况:受理公示结束,无反馈
联系人:吴首标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企 (略)
审批部门: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门头沟区永安小区12号楼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百华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