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15号
安徽摩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J,法定代表人曹传荣,地址 (略) 义安区经济开 (略) 。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皖G*叉车运载一个蓝色吨桶放置在企业危废库附 (略) 窨井旁,窨井盖处打开状态,该蓝色废桶中盛装含有灰褐色油污且含泥絮状液体,正通过开启吨桶阀门向窨井内排放液体,同时消防栓处开启状态,消防水正通过软管排放至窨井内,液体和消防水通过混合后排放至园 (略) 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摩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摩 (略) 市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曹传荣的身份;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朱菲的身份;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洪桂斌的身份;
(5)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6)《关于核发安徽摩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文号为铜环函【2023】89号;
(7)安徽摩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许可证编号为*,证明该公司经营危险废物类别核准情况;
(8)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核发安徽摩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省厅同意核发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规定了经营类别、经营方式等;
(9)安徽摩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许可证编号为*,证明该公司经营危险废物类别核准情况;
(10)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委托朱菲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11)2024年2月27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 (略) 皖G*叉车运载一个蓝色吨桶放置在企业危废库附 (略) 窨井旁,窨井盖处打开状态,该蓝色废桶中盛装含有灰褐色油污且含泥絮状液体,正通过开启吨桶阀门向窨井内排放液体,现场操作人员同步开启消防栓将消防水通过软管排放至窨井内,液体和消防水通过混合后排放至园 (略) 内的,现场对叉车上的蓝色吨桶中的废水进行采样的事实;
(12)2024年2月28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义安区生态分局委托 (略) 对总排口及仓库里的吨桶废水(从总排口抽取的)现场进行采样的事实;
(13)2024年3月5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 (略) 对从总排口抽取的五吨桶废水进行采样的事实;
(14)2024年2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 (略) 现场检查情况,该公司皖G*叉车运载一个蓝色吨桶放置在企业危废库附 (略) 窨井旁,窨井盖处打开状态,该蓝色废桶中盛装含有灰褐色油污且含泥絮状液体,吨桶阀门开关正对着窨井口,吨桶开关处残留有乳白色液体,消防栓消防水正通过软管排放至窨井内,同时对叉车上的蓝色吨桶中的废水进行采样,并予以确认签字;
(15)2024年2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 (略) 对总排口及仓库里的吨桶废水(从总排口抽取的)现场进行采样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16)2024年3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该公司运营状态正常, (略) 义安区生态分局委托 (略) 对仓库里从总排口抽取的五吨桶废水进行采样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17)2024年2月27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生产经理洪桂斌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洪桂斌存在将总排口抽取的两个半桶污水用消防水混合后排入危废库附 (略) 窨井内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18)2024年2月28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总经理朱菲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洪桂斌存在将从总排口抽取的两个半桶污水用消防水混合后排入危废库附 (略) 窨井内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19)2024年3月11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总经理朱菲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对 (略) 出具的编号为XYJC*(2024年2月27日叉车上的蓝色吨桶中的废水)检测报告中COD超标,编号为XYJC*(2024年2月28日总排口和仓库里的1个吨桶里的废水)检测报告中总排口水石油类超标,吨桶内水COD、总铜、总镍均超标,编号为XYJC*(2024年3月5日仓库里的5个吨桶里的废水)检测报告中5个吨桶内水石油类、COD均超标,其中1#吨桶、3号吨桶内水总锌超标,予以认可;并说明仓库里吨桶废水未对外排放。
(20) (略) 出具3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XYJC*、XYJC*、XYJC*,证明2024年2月27日叉车上的蓝色吨桶中的废水COD超标,2024年2月28日水样总排口水石油类超标和仓库里的1个吨桶里的废水COD、总铜、总镍均超标, 2024年3月5日仓库里的5个吨桶里废水石油类、COD均超标,其中1#吨桶、3号吨桶内水总锌超标的事实;
(21)《安徽摩 (略) 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与处置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审批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文号为铜环(义)审字【2022】10号;
(22)义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说明》1份,证明安徽摩 (略) 位于义安经开区规划范围内,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该企 (略) 已接入园 (略) ;
(2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提取单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
(2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采样和检测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 (略) 具备检验检测和采样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10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5月6日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 (略) 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皖铜环(义)听通〔2024〕4号),通知你公司举行听证会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你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会的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组织听证会,经听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略) 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本案按《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该表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偷排,裁量百分值为20%;排放污染物种类:2月28日和3月5日吨桶里废水检测报告显示重金属超标,但该公司负责人否吨桶里废水对外排放,故认定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裁量百分值为 0%;建设项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5****************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