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波 (略) G527石浦至长街段(岳井洋大桥及接线)象山段配套建筑材料生产项目 | (略) 象山县石浦镇井马村 | 宁波 (略) | 宁波 (略) 成立于2018年5月,拟投资1000万, (略) 象山县石浦镇井马村实施G527石浦至长街段(岳井洋大桥及接线)象山段配套建筑材料生产项目。 2023年7月4日,经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同意备案宁波 (略) G527石浦至长街段(岳井洋大桥及接线)象山段配套建筑材料生产项目。 | 无 |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废气防治措施: 装卸废气、堆场废气:厂房密闭,安装喷雾抑尘装置; 投料废气、粗破废气、二破废气、三破废气以及筛分废气:分别安装集气罩,废气收集经二级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 搅拌废气:设备密闭,废气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 水泥仓储废气:设备密闭,废气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4~DA009)排放; 粉煤灰仓储废气:设备密闭,废气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10~DA011)排放; 运输废气:进出厂区进行车辆冲洗,厂区硬化道路,加大对路面的清扫和洒水抑尘; 皮带输送废气:皮带密闭,皮带内安装喷雾抑尘装置。 废水防治措施: 搅拌机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搅拌用水,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浮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沉淀后回用于道路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限值要求,委托环卫部门拉运至象山县石浦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后排放。 噪声防治措施: ①生产期间车间大门、窗户均处于关闭状态以起到阻隔降噪的效果;②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更新,确保所有设备尤其是噪声污染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③合理空间布局、生产设备设置减震垫。 固废处置方法: 本项目产生的集尘灰、底泥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布袋按一般工业固废处理;浮油、废机油、含油抹布、废包装桶委托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09月15日至2023年09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象山县环境保护局许可科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象山县石浦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凤栖路138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