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 ||||||||||||||||||||||||
2024-08-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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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审服登撤销字〔2024〕第010号 被许可人:****(张振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JC2J878 ; 住所: (略) 北段; 经营者:张振海; 成立日期:2016年7月07日。 被许可人****(张振海)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略) 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被许可人于2016年7月07日取得设立登记,将住所登记在“ (略) 北段”,但一直未在登记后的住所开展经营,被许可人****(张振海)提交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与实际不符,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16年7月07日的设立登记。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被许可人****(张振海),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费县 (略) 站公告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许可人****(张振海)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 (略) 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 (略) 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被许可人****(张振海)于2016年7月0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8月1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