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环(龙门)建〔2024〕4号
关于龙门县永汉镇华丘塑料制品厂熔铸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龙门县永汉镇华丘塑料制品厂:
送来《龙门县永汉镇华丘塑料制品厂熔铸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 (略) 龙门县永 (略) (略) 段岭光(大坝岭),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本次扩改建主要内容为:在原有项目迁移合并到1#厂房生产线的基础上,在空置的2#、3#厂房新增铝棒、铝板生产线,年产铝棒、铝板*吨。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0%,劳动定员10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龙门县永汉镇华丘塑料制品厂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须合理安排生产区布局,应采用负压封闭式生产车间,并科学加强抽排换气。
1、项目生物质熔炉(共12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燃烧废气须经集气系统汇集引至一套“低氮燃烧+布袋除尘器(1#)”处理,达到《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的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25米或以上(含楼高)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
2、项目熔炉作业面上方、球磨机进料口和筛分机出料口上方(球磨机和筛分机之间物料输送须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须设置集气罩(共16个)。项目熔炉熔化、浇注成型、扒灰、铝灰破碎、铝灰筛选工序产生的粉尘须经集气系统汇集引至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A.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5米或以上(含楼高)的排气筒(2#)达标排放。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最大程度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工序 | 污染防治设备(编号) | 排气筒(编号) |
生物质熔炉 燃烧作业 | 集气系统+低氮燃烧+布袋除尘器装置(1#) | 排气筒(1#) |
熔炉熔化、浇注成型、扒灰、铝灰破碎、铝灰筛选工序 | 集气系统+袋式除尘器(2#) | 排气筒(2#) |
(二)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员工生活污水须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中的旱地作物相应限值后,回用于周边农田、林地、绿化灌溉,不得直接外排。
(三)项目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四)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生物质燃烧产生的灰渣及布袋除尘器(1#)收集的一般粉尘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布袋除尘器(2#)收集的工艺粉尘、更换的废旧布袋、铝灰筛选产生的细铝灰、废机油及其容器、含机油的废抹布和废手套等,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固废扬散、流失、渗漏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六)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SO2≤2.8201t/a,NOx≤4.6193t/a。运营期间,项目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项目的性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