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略) 道路运输行业管理, (略) 运输行业的稳定,依 (略) 交通 (略) 《关于申请协 (略) 运输许可证的函》相关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及场站管理规定》第八条等有关要求,我办现将依法注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予以通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办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
(略) 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