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城 (略) 更新改造与新建工程EPC一期”招标文件补遗如下:
1、原招标文件前附表:
41 | 定标 |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标候选人为标人。 2、排名第一的标候选人放弃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标结果的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标候选人为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修改为
41 | 定标 | 1、定标方法:票决定标法。 2、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放弃标、不按招投标约定组织进场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供履约担保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在其他标候选人再次组织定标活动,也可以重新招标。 |
2、原招标文件前附表44、异议、投诉、举报增加4、因异议、投诉等原因导致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在余下的标候选人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3、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6.评标“6.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标候选人名单。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修改为“6.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标候选人名单。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不排名次。”
4、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
8 定标
8.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标候选人确定标人。
8.2 标通知
标人确定后,招标 (略) 公共资 (略) 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未发现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标人发出标通知书。
修改为
8 定标
8.1 定标方式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确定标人。
8.2 组建定标委员会
(1)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为 5-11 人单数。
(2)定标活动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
(3)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责任。
8.3 定标时间及定标方法
(1)定标工作应在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人对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投诉等情况的,定标时间相应顺延。
(2)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客观、公正定标,确定标人。具体定标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4 定标的其他情形
对定标结果的异议 (略) 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标候选人名单。
8.5 标通知
标人确定后,招标 (略) 公共资 (略) 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未发现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标人发出标通知书。
5、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增加:
7.3评标委员会确定标候选人后向招标人推荐,推荐的标候选人不以得分高低排序,按照标候选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11 定标办法
11.1 定标方法
按照《关于印发<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引>的通知》(蚌公管联办〔2023〕1号),本项目定标方法为票决定标法。
11.2 定标程序
定标委员会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定标:
(1)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有关情况。
(2)定标委员会审阅评标报告。
(3)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择优确定标人。
(4)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确定标人,出具定标报告。
11.3 定标因素
定标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1.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包括团队(项目负责人)类似代表业绩、履约情况(质量情况)、后期维护保障等因素。
2.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 (略) 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等。
3.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4.价格因素。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等情况。
5.投标方案优劣。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6.考察(质询)报告(如有)。
7.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8.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11.4 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定标时间地点、定标人员、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等;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标候选人的支持理由和投票情况。
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监督组成员应在定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定标结果。
6、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工作上的不便,敬请谅解。
五河县住房和 (略) 、五河县虹 (略)
安 (略)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