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规定和程序,我局于2024年7月5日-9日对山东 (略) 石材加工项目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做出了同意审批的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9日-2024年7月1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批复内容 |
1 | 关于对山东 (略) 新上年产*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莲审批〔2024〕96号 | 2024-7-5 | 见附件 |
2 | 关于对日照 (略) 新建蒸汽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莲审批〔2024〕97号 | 2024-7-5 | 见附件 |
3 | 关于对山东 (略) 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莲审批〔2024〕98号 | 2024-7-9 | 见附件 |
通讯地址:五莲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投资项目科
联系电话:0633-*
电子邮箱:*@*ttp://**
莲审批〔2024〕98号关于对山东 (略) 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
莲审批〔2024〕97 号关于对日照 (略) 新建蒸汽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
莲审批〔2024〕96号关于对山东 (略) 新上年产*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