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委托)
事项名称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受理范围
市辖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 (略) 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略) 令第623号)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 (略) 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 (略) 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3.《 (略)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93项9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下放至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办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且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申请表 | 原件1份 | 纸质 | 市 (略) 站下载(http://**.cn)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明 | 原件(核实) | 纸质 | |
3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 原件1份 | ||
4 | 委托协议 | 原件1份 | 纸质 |
注意事项:
1.陕西省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略) 政务服务 (略) 站上下载。
2.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4.请妥善保存受理通知书,以备办件查询和领取许可申请使用。
办理程序
1. (略) 政务中心(西厅)工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内容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气象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勘察意见。
3.首席代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发。
4.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市政务中心(西厅)工建综合出件窗口领取。
应发放的证明文件
许可证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办理机构
市政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地址: (略) (略) (略) 政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029-*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办理流程图(10个工作日)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流程图(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