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略) (略) 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略) (略) 有关租赁住房的相关文件 (略) (略) 回复意见,设定如下出让条件: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套型要求:本地块内套型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总住宅建筑面积的70%。 3、其他相关要求:①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 (略) 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受让人应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并持续出租运营。②受让人应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等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 (略) 统一的 (略) 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 (略) 规定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每次租约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禁止改变用途使用、转租、转借、群租、闲置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受让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在具体运营细则中明确相关管理要求。③受让人应在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租赁价格每年上涨幅度不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租赁价格初次定价 (略) 、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和备案管理。配套设施的租 (略) 场租金执行。 二、其他建设和管理要求 1、公共建筑 按照控规,该地块需综合设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该设施需方便到达,且建成后产权属于浦锦街道,受让人须在项目完成竣工备案一年内无偿移交给浦锦街道,后续运营管理由街道统筹安排。 2、装配式、绿色建筑及其他建管要求 (1)该地块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文件依据:《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2)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绿建基本级,文件依据:沪建建材〔2021〕337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略) 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联〔2022〕545号《关于印发< (略) 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建管联〔2023〕5号《关于印发< (略) 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建建材〔2020〕494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略)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0%,具体指 (略)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 (略) (略) 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 (略) 建设有关要求。(4)需在设计、施工阶段应用BIM技术,依据文件:关于印发《 (略) 全面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深化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23〕14号)。(5)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按照关于印发《 (略) 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建材〔2022〕679号)要求执行;(6)需购买工程质量缺陷保险,总基本保险费率为建房协议价格中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25%,依据文件:关于印发《 (略)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19)7号)。(7)落实《关于加 (略) 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管控的实施方案》,包括《 (略) 住宅工程关键节点优化设计及施工技术管控工作指引》、《 (略) 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设计构造图例》。 3、绿化方面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绿化面积不小于 5833.49 平方米,集中绿地率不低于10% 。 4、房管要求 (1)受让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0日内按照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配套费缴纳另有规定的项目,参照政策规定执行。(2)物 (略) 域预划意见:物 (略) 域预划为1个。(3)物业管理等用房配置要求:受让人应当在物 (略) 域地面上配置独用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照物 (略) 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置,但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 |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4年12月08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 (略) (略) 600号
单 位: (略) (略) 规划和 (略)
邮政编码:(略)
联系电话:021-(略)
联 系 人:孙先生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 (略) 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 (略) 网(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