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关于《 (略) 年产20亿支钢壳、40亿支锂电池盖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延环书审[2024]4号
(略) :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睿嘉 (略) 环评工程师田慧丽主持编制完成的《 (略) 年产20亿支钢壳、40亿支锂电池盖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决定, (略) 生态环境 (略) 出具的评审意见和该项目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做出如下批复: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万元,在延津县先进制造业开发 (略) 东侧、 (略) 南侧建设年产20亿支钢壳、40亿支锂电池盖帽建设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1)工艺废气:电镀生产线产生的酸性废气经两级碱喷淋吸收塔进行处理,尾气通过19m排气筒排放;注塑工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尾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破碎工艺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尾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浓度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硫酸雾30mg/m3、HCl 30mg/m3(19米排气筒,按排放浓度的50%执行)的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中电镀生产线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的要求,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非*烷总烃<60mg/m3、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3kg/t的要求、颗粒物<20mg/m3,同时满足《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塑料制品A级企业非*烷总烃10mg/m3、颗粒物10mg/m3的要求。
(2)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生物除臭滤塔进行处理,尾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H2S、NH3、臭气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有组织硫化氢:0.33kg/h、有组织氨:4.9kg/h)。
2、废水:项目废水包括含镍废水、含铬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根据各电镀线生产废水的性质,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深度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各个工序产生的废水经分类的污水管道(明管 (略) ,标识污水种类和流向),分别收集后进入各类废水处理系统处理。
含镍废水(盖帽配件活化后水洗废水、光亮镍后水洗废水和钢壳亮镍后水洗废水)经1#含镍废水处理系统(超滤+反渗透,设计处理能力60 m3/d)处理后,浓水回用镀槽,淡水回用水洗;含镍废水(盖帽配件漂白后水洗废水、钢壳漂白后水洗废水和中和后水洗废水)经2#含镍废水处理系统(超滤+反渗透+MVR蒸发,设计处理能力80m3/d)处理后,淡水及蒸发冷凝水回用于水洗。含铬废水经混凝沉淀+碳滤+超滤+反渗透+MVR蒸发处理后,淡水及蒸发冷凝水回用于钝化后水洗,含铬废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50 m3/d,全厂共设置一套MVR蒸发系统,设计处理能力40 m3/d。综合废水经混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沉池处理后,与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于厂区总排口排放。综合废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200m3/d。
本工程建成后厂区总排口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要求,厂区出水进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大沙河。
3、噪声:项目高噪声设备主要为冲床、空压机、风机等,项目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贮存。固体废物须全部妥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四、本次工程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2.7398t/a、* 0.137t/a、颗粒物 0.0018t/a、VOCs 0.2672t/a。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 (略) 。
七、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