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H
地址: (略) 汤阴县韩庄乡小付庄
法定代表人:贾少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20日下午16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 3 (略) 印花机配套 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光氧灯管全部不亮,经查询你单位车间生产视频记录、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你单位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3 号印花机有正常使用记录,由 于目前仅 3 号印花机能满足本批次印花工作要求,你单位在明 知 3 (略) 印花机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已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起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依然进行生产。你单位 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规 范使用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 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生产记录台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6 月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523 环责改字〔2024〕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 3 (略) 印花机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 炭吸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2024 年 6 月 13 日,根据责 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经按照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523 环责改字〔2024〕13 号) 的要求整改完成,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已运行正 常。
2024年6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14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 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 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 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 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 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 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 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 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2, 1, 2, 3, 1, 1, 1, 1],处罚金额(X):*,代入 公式:* = * + ( * - * ) x [ ( 1 / 5 )2 + ( 22 + 12 + 22 + 3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3 (略) 印花机在生产过程中配套的 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污染防治设施未规范使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仟*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交款账户: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 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 联系开具返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