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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4)浙 0783 破 93 号
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裁定受理浙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2 月 8 日前向浙 (略) 管理人(地址: (略) 总部中心 D 幢东楼 17 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略),樊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 15 时 00 (略) (略) 第21 审判庭(地址: (略) 江北街 (略) 56 号)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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