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9号
安徽上峰杰夏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法定代表人朱江平,地址 (略) 义安区天门镇板桥村何*组2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略) 2#危废库对面一处活动板房内贮存了不同的吨袋和废旧编织袋等,且地面散落一张橘红色危险废物标签,执法人员在废旧编织袋中还发现了三张危险废物标签,废旧编织袋有沾染油类等,该 (略) 危险废物暂存库,为临时建筑,企业员工承认存放的废旧包装袋为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略) 市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朱江平的身份;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被委托人薛铭煜、询问人李振华和藏肖寅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略) 委托薛铭煜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5)2024年4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存在将装危险废物的废旧包装袋存放在临时建筑内,未存放在危废暂存库的事实;
(6)2024年5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对对临时板房堆放的废弃包装进行称重,经称重总重量为505公斤的事实;
(7)2024年4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 (略) 总经理助理薛铭煜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存在将装危险废物的废旧包装袋存放在临时建筑内,未存放在危废暂存库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8)2024年4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 (略) 生产部部长李振华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存在将装危险废物的废旧包装袋存放在临时建筑内,未存放在危废暂存库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9)2024年4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 (略) 危废车间主任臧肖寅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存在将装危险废物的废旧包装袋存放在临时建筑内,未存放在危废暂存库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10)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许可证编号为*, (略) 已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经营规模等;
(11) (略)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略) 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12)《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上峰杰夏 (略)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 (略)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项目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审批单位为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文号为皖铜函【2019】867号;
(1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上峰杰夏 (略)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 (略)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技术改造项目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审批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文号为铜环(义)审【2022】31号;
(14)土地使用权证2份, (略) 生产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范围内;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6) (略) 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对临时板房堆放的废弃包装进行称重,经称重总重量为505公斤。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1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因《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2024年6月14日之前(含本日),处罚决定在2024年6月15日之后(含本日)作出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6裁量,该表规定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3%),其他裁量因子为0;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案件总分值=*+(*-*)×3% =*元。建议罚款金额人民币***万*仟元整(¥*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万*仟元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